問題詳情

19 下列何種情形,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A)甲不服行政機關駁回公務員迴避之申請,進而提請上級覆決
(B)外國人乙於其國內遭政治迫害,來我國申請政治難民之認定
(C)丙公務員與當事人為程序外接觸,雙方往來書面文件之處理
(D)焚化爐運轉許可於展延審查時,鄰近之居民丁申請程序參加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李儒儒(三榜達成)】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 3 條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

allen31c】評論

第 3 條行政機關為★★★★★,...

111司特法警】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3條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一、各級民意機關。二、司法機關。三、監察機關。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