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懲戒案件有下列何種情事時,應為不受理之決議?
(A)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B)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 10 年者
(C)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者
(D)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 20 年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05204
統計:A(2445),B(593),C(1548),D(30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公務員概念、公懲會決議-公立學校校長得否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提出申訴疑義、國家賠償法第8條

用户評論

【用戶】Sherry Chang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不受理:程序or死亡

【用戶】范倫堤拿 已上榜 一般行政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二、被付懲戒人死亡。三、案件經撤回者 再行移送同一案件。---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判決確定。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前二項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戒行為係不作為者,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

【用戶】derek801204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依據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懲戒案件有下列何種情事時 (A)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者(不受理)(B)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 10 年者(免議)(C)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者(免議)(D)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 20 年者(免議)

【用戶】Sherry Chang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不受理:程.....

【用戶】蜻蛉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二、被付懲戒人死亡。三、案件經撤回者 再行移送同一案件。---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判決確定。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前二項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戒行為係不作為者,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

【用戶】derek801204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依據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懲戒案件有下列何種情事時 (A)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者(不受理)(B)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 10 年者(免議)(C)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者(免議)(D)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 20 年者(免議)

【用戶】Sherry Chang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不受理:程.....看完整詳解

【用戶】蜻蛉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二、被付懲戒人死亡。三、案件經撤回者 再行移送同一案件。---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判決確定。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前二項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戒行為係不作為者,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

【用戶】derek801204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依據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懲戒案件有下列何種情事時 (A)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者(不受理)(B)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 10 年者(免議)(C)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者(免議)(D)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 20 年者(免議)

【用戶】若菲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免除職務及撤職→未設行使懲戒處分之期間限制。參考資料:懲戒處分之行使期間?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4-2845-619fc-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