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缺樣】評論
第 9 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之審定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分別由學校及教育部行之。教師經初審合格,由學校報請教育部複審,複審合格者發給教師證書。教育部於必要時,得授權學校辦理複審,複審合格後發給教師證書。第 10 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