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依據民國 100 年 11 月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為下列何種?
(A)三級二審
(B)二級二審
(C)三級三審
(D)二級三審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00595
統計:A(3180),B(106),C(90),D(5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通常訴訟程序

用户評論

【用戶】Chih Hui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立法院於100年11月1日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對現行行政訴訟制度有重大之變革,包括:(一)由二級二審制改採三級二審制,在各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為簡易案件之第一審管轄法院,並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終審法院,不得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二)相關保全證據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受理。(三)現行由普通法院審理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決救濟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管轄法院,並適用簡易案件之程序。

【用戶】Chih 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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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立法院於100年11月1日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對現行行政訴訟制度有重大之變革,包括:(一)由二級二審制改採三級二審制,在各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為簡易案件之第一審管轄法院,並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終審法院,不得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二)相關保全證據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受理。(三)現行由普通法院審理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決救濟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管轄法院,並適用簡易案件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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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立法院於100年11月1日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對現行行政訴訟制度有重大之變革,包括:(一)由二級二審制改採三級二審制,在各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為簡易案件之第一審管轄法院,並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終審法院,不得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二)相關保全證據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受理。(三)現行由普通法院審理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決救濟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管轄法院,並適用簡易案件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