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 Ya Chou】評論
第7條(有責任始有處罰原則)
【Lai Jane】評論
D不能辨識不罰,顯著減低減輕處罰
【周宥南】評論
跟刑法的12條很像
【三魚】評論
行政罰法第 9 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