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vin Wu】評論
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訴願法第3條第1項,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實務上行政法院近期之見解「通知廠商列為不良廠商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部分,則係行政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所為之處分,屬公法事件,受訴法院應為實體判決。」,似傾向認定採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101條之通知為行政處分。參考: http://ja.lawbank.com.tw/pdf2/2359-2371.pdf
【~QQ要上榜~】評論
本題怪怪的.....下面這題就寫的比較清楚了...(D)A 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得標簽約後,因施工品質不良,並拒絕負保固責任。主辦機關乃依政府採購法將A列為不良廠商,3 年內不得參與政府採購,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機關此項行為屬下列何項行政行為?(A)事實行為 (B)契約行為 (C)行政規則 (D)行政罰 (102身四)
【Fu Chuan Yeh】評論
應該說 這題是行政罰沒錯 是屬於“影響名譽之處分”之附有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鄭曲依】評論
刊登為不良廠商=影響名譽之處分,非警告性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