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公立學校教師與學校因聘約問題發生爭議,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應提起那一種訴訟?
(A)撤銷訴訟
(B)給付訴訟
(C)課予義務訴訟
(D)公益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A,B
難度:困難0.355958
統計:A(281),B(613),C(208),D(11),E(46)

用户評論

usagi samurai】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八條 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 行政契約得提起給付訴訟

Jason Chen】評論

停聘、解聘、不續聘為行政處分撤銷訴訟聘用為行政契約給付訴訟

Peter Chung】評論

原則上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八條之規定,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提給付訴訟;而於解聘、停聘、不續聘之案例中,以目前實務見解是提起撤銷訴訟。

Sharlene Jose】評論

請問實務見解哪則?

努力快快上岸的養如】評論

停聘、解聘、不續聘為的部分是依教師法第33條提起撤銷訴訟

anrilis00】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B(O)最高行政法院98年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採甲說甲說:公立學校通知受聘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為行政處分,應對公立學校提撤銷訴訟。---A(O)按「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撤銷訴訟者,不得提起之。」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確認訴訟,於不得提起撤銷訴訟時,始得為之,此為「確認訴訟補充性」所使然。當事人就所爭執之行政處分,自應提起撤銷訴訟尋求救濟,而非任由當事人得選擇性提起確認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