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佳霖】評論
第 47 條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蘇飛】評論
刑法第47條第一項
【詹佳蓉】評論
不管什麼處罰,是不是最重只會加到2分之1呢?
【低調的少主】評論
不管什麼處罰,是不是最重只會加到2分之1呢?
【YU】評論
司法院釋字775解釋(2019/02/22)《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不論犯罪情節一律加重的規定違憲,要求兩年內修正,因為要加重前行為還是後行為不明確。《刑法》第48條則是全部違憲立即失效。第 48 條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
【syuan】評論
第 47 條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編 註:本條文第 1 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 108 年 2 月 22 日釋字第 775 號解釋,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 8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