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hya Jin】評論
哎呀@@ 請注意 A選項:100年修法後第4條(撤銷訴訟之要件)已將 "高等"兩字刪掉了 所以A選項只多的"不當"兩個字喔
【知恥近乎勇。專注。持修品德】評論
補充A 1.依行政法學說,所謂「不當」則係指行政處分雖未違法,但在客觀上不合目的性之謂;「違法」係指行政處分欠缺合法要件。又有謂「不當」則係指行政處分內容與公益相違背者,「違法」係指行政處分直接與法規相牴觸。2.此項主張源於一基本觀點:機關為行政處分時,是否有裁量的自由?若有裁量自由,則機關於其裁量範圍內所為之行政處分,無「違法」之問題,僅有適當與否問題;是否適當則以公益(或目的性)為決定標準,不合公益(或目的性)則為「不當」。若無裁量自由,則機關之行政處分於法不合則為「違法」。3.簡單的來說:「『不當』的行政行為」指的是機關有裁量權時(例如,某些條文裏規定,「…『如何如何』『得』『如何如何』…」時,表示機關有裁量權),如果該行政行為不合立法目的,如逾越了必要的範圍或正當性等,即所謂「不當」。「『違法』的行政行為」指的是機關無裁量權時(例如,某些條文裏規定,「…『如何如何』『應』『如何如何』…」時,表示機關無裁量權),如果該行政行為牴觸法律,或違反法定要件時,就是所謂「違法」。
【鄭惠瑀】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A)應改成=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 3 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 2 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行政訴訟法 第 4 條 第 1 項)。(B)應改成=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及命該機關應為特定內容行政處分之訴訟 (行政訴訟法 第 5 條 第 2 項)。------課予義務(拒絕申請)訴訟(C)於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 (行政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