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下列何者屬於行政處分?(A)地方政府與被害人民簽署國家賠償協議書(B)氣象局播報氣象(C)鄉公所舖設道路(D)主管機關責令商家清除騎樓上道路障礙

【評論內容】(A)地方政府與被害人民簽署國家賠償協議書  行政契約(B)氣象局播報氣象  事實行.....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4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屬於受居住遷徙自由保障之事項?(A)於臺灣有戶籍之國民從國外返國 (B)環島旅行(C)搭乘飛機出國 (D)外國人在臺工作應經許可

【評論內容】釋字第 443 號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任意移居或旅行各地之權利。

【評論主題】4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屬於受居住遷徙自由保障之事項?(A)於臺灣有戶籍之國民從國外返國 (B)環島旅行(C)搭乘飛機出國 (D)外國人在臺工作應經許可

【評論內容】釋字第 454 號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 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出境或入境之權利。對人民入境居住之權利,固得視規範對象究為臺灣地區有戶籍.....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38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非憲法第 7 條平等權之內涵?(A)平等原則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B)平等原則保障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C)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間不需具實質關聯(D)立法機

【評論內容】釋字第 618 號理由書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 上一律平等,為憲法第七條所明定。其依同法第十八條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在法律上自亦應一律平等。惟此所謂平等,係指實質上之平等而言,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 價值體系,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本院釋字第二0五號解釋理由書足資.....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6 依憲法第 63 條之規定,下列那個機關掌有我國對外締結條約之議決權?(A)外交部 (B)立法院 (C)行政院 (D)總統府

【評論內容】第63條(立法院之職權)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釋字第329號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6 下列何者非屬憲法第 16 條訴訟基本權之保障內涵?(A)審判程序正當性 (B)審判結果公正性 (C)權利救濟有效性 (D)訴訟審級多樣性

【評論內容】釋字第 466 號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之審判。至於訴訟救濟究應循普通訴訟程序抑或依行政訴訟程序為之,則由立法機關依職權衡酌訴訟案件之性質及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等而為設計。我國關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係採二元訴訟制度。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關於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由普通法院審判;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則由行政法院審判之。

【評論主題】6 下列何者非屬憲法第 16 條訴訟基本權之保障內涵?(A)審判程序正當性 (B)審判結果公正性 (C)權利救濟有效性 (D)訴訟審級多樣性

【評論內容】釋字第 512 號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受公平審判之權利,至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應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以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以法律為正當合理之規定。

【評論主題】52下列有關確認訴訟之敘述,何者錯誤?(A)「法律關係確認訴訟」相較於「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與「一般給付訴訟」具有補充性關係(B)甲之卡車被主管機關宣告沒入,並已經執行完畢,但該卡車

【評論內容】引用自Shing Xun 大二下B 並非提起 確認沒入處分違法之訴訟....也就是所謂(確認行政處分違法)又或(違法確認)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意思是執行完畢已無法回複原來 或以消滅 滅失無法再回復原狀...(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  !.....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下列關於訴訟類型之敘述,何者正確?(A)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 3 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 2

【評論內容】補充A 1.依行政法學說,所謂「不當」則係指行政處分雖未違法,但在客觀上不合目的性之謂;「違法」係指行政處分欠缺合法要件。又有謂「不當」則係指行政處分內容與公益相違背者,「違法」係指行政處分直接與法規相牴觸。2.此項主張源於一基本觀點:機關為行政處分時,是否有裁量的自由?若有裁量自由,則機關於其裁量範圍內所為之行政處分,無「違法」之問題,僅有適當與否問題;是否適當則以公益(或目的性)為決定標準,不合公益(或目的性)則為「不當」。若無裁量自由,則機關之行政處分於法不合則為「違法」。3.簡單的來說:「『不當』的行政行為」指的是機關有裁量權時(例如,某些條文裏規定,「…『如何如何』『得』『如何如何』…」時,表示機關有裁量權),如果該行政行為不合立法目的,如逾越了必要的範圍或正當性等,即所謂「不當」。「『違法』的行政行為」指的是機關無裁量權時(例如,某些條文裏規定,「…『如何如何』『應』『如何如何』…」時,表示機關無裁量權),如果該行政行為牴觸法律,或違反法定要件時,就是所謂「違法」。

【評論主題】65. 十二經之循經極有規律性,最後止於何經?(A)三焦經(B)肝經(C)膽經(D)心包經。

【評論內容】口訣:肺大胃脾心小腸,膀腎包焦膽肝藏十二經納地支歌:肺寅大卯胃辰宮,脾巳心午小未中,申胱酉腎心包戌,亥焦子膽丑肝通。

【評論主題】40. 足少陰腎經循行時間為何?(A)下午 5:00~7:00(B)晚上 9:00~11:00(C)晚上 7:00~9:00(D)下午 3:00~5:00。

【評論內容】

十二經納地支歌

肺寅大卯胃辰宮,脾巳心午小未中,申胱酉腎心包戌,亥焦子膽丑肝通。

【評論主題】23. 下列何者不屬於八會穴?(A)章門(B)膈俞(C)足三里(D)太淵。

【評論內容】

附八會穴歌訣:血會膈俞氣膻中,脈會太淵筋陽陵,骨會大杼髓絕骨,髒會章門中脘腑。

【評論主題】7. 下列哪一個選項並非消費者保護法消費爭議處理程序?(A)調解(B)仲裁(C)消費訴訟(D)申訴。

【評論內容】

消費者依第1次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 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進行第2次申訴。 第2次申訴,將由本府消費者保護官依規定召開協商會議,邀集消費者與業者至本府共同協商解決爭議之方案,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消費者依第2次申訴仍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依消保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消費訴訟乃指因消費關係而向法院提起之訴訟。

什麼是仲裁?

仲裁是基於私法自治原則而設立的紛爭解決制度;由契約雙方當事人合意,將雙方之間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產生或未來可能發生的紛爭,不向法院訴訟,而交由他們所選任的專家(稱為仲裁人),依據雙方當事人所約定或法律所規定的程序進行審理,判斷是非,最後作成對當事人雙方發生拘束力的判斷。這種解決紛爭的方法可以疏減訟源,晚近在各國愈來愈流行,而且愈來愈受到各國政府的重視與鼓勵。

【評論主題】52下列有關確認訴訟之敘述,何者錯誤?(A)「法律關係確認訴訟」相較於「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與「一般給付訴訟」具有補充性關係(B)甲之卡車被主管機關宣告沒入,並已經執行完畢,但該卡車

【評論內容】引用自Shing Xun 大二下B 並非提起 確認沒入處分違法之訴訟....也就是所謂(確認行政處分違法)又或(違法確認)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意思是執行完畢已無法回複原來 或以消滅 滅失無法再回復原狀...(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  !.....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47 下列何者並非公務員之權利?(A)身分保障(B)休假(C)結社(D)調職

【評論內容】(A)身分保障<<身分保障權 (公務人員保障法)(B)休假<<.....

【評論主題】下列關於訴訟類型之敘述,何者正確?(A)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 3 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 2

【評論內容】補充A 1.依行政法學說,所謂「不當」則係指行政處分雖未違法,但在客觀上不合目的性之謂;「違法」係指行政處分欠缺合法要件。又有謂「不當」則係指行政處分內容與公益相違背者,「違法」係指行政處分直接與法規相牴觸。2.此項主張源於一基本觀點:機關為行政處分時,是否有裁量的自由?若有裁量自由,則機關於其裁量範圍內所為之行政處分,無「違法」之問題,僅有適當與否問題;是否適當則以公益(或目的性)為決定標準,不合公益(或目的性)則為「不當」。若無裁量自由,則機關之行政處分於法不合則為「違法」。3.簡單的來說:「『不當』的行政行為」指的是機關有裁量權時(例如,某些條文裏規定,「…『如何如何』『得』『如何如何』…」時,表示機關有裁量權),如果該行政行為不合立法目的,如逾越了必要的範圍或正當性等,即所謂「不當」。「『違法』的行政行為」指的是機關無裁量權時(例如,某些條文裏規定,「…『如何如何』『應』『如何如何』…」時,表示機關無裁量權),如果該行政行為牴觸法律,或違反法定要件時,就是所謂「違法」。

【評論主題】22 下列關於「訴願決定」之敘述,何者錯誤?(A)訴願決定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拘束(B)訴願委員不同意訴願決定內容者,不可依法提出不同意見書(C)受理訴願機關在訴願決定前,應通知訴願決定撤銷或

【評論內容】D.訴願決定後,訴願人或利害關係人(不含被訴機關)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者,訴願決定即發生確定力※此確定力為形式上確定力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基金會設立宗旨為「傳承原住民族文化教育、經營原住民族文化傳播媒體事業」。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

【評論主題】3 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外國人聘僱與管理之敘述,何者錯誤?(A)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B)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C)受聘僱之外國人健康檢查不合格經限令出國者,雇主應即

【評論內容】就業服務法第 44 條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第 45 條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第 46 條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三、下列學校教師:(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四、依補習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

【評論主題】24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下列關於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之申請許可與查驗之敘述,何者錯誤?(A)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經一般出境查驗程序(B)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者,不

【評論內容】第 9 條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經一般出境查驗程序。主管機關得要求航空公司或旅行相關業者辦理前項出境申報程序。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但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不在此限;其作業要點,於本法修正後三個月內,由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二、於國防、外交、科技、情治、大陸事務或其...

【評論主題】16 外國人持停留簽證來臺,其入境在臺停留期限,由何單位規定?(A)內政部 (B)外交部 (C)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D)國境線上查驗隊

【評論內容】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7 條 外國護照之簽證,其種類如下:一、外交簽證。二、禮遇簽證。三、停留簽證。四、居留簽證。前項各類簽證之效期、停留期限、入境次數、目的、申請條件、應備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外交部定之。

【評論主題】12 逃逸外勞張君,在果園非法打工,被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宜蘭縣專勤隊查獲,解送宜蘭收容所收容。律師王君未受委任,主動要為張君聲請提審,應向何單位提出?(A)宜蘭縣專勤隊 (B)宜蘭收容所(

【評論內容】依據的《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已在2013年被大法官宣告違憲。釋字第708號解釋文指出,除刑事羈押,收容亦屬嚴重干預人民身體自由的處分。不論是否屬於刑事身分的被告,都應該要有正當法律程序,否則將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的人身自由。雖然該條文最遲至民國104年2月6日才失效,但2014年7月8日上路的新制《提審法》正是彌補該空窗期。該修正法條規定,只要被法院之外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本人或他人都可聲請提審,須於24小時內將其提解交給法院,由法院審查剝奪其人身自由是否合法。提審法第1條(提審之聲請)  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   前項聲請及第十條之抗告,免徵費用。

【評論主題】7 甲、乙 2 人係親生父子關係,甲男在大陸與丙女結婚後離婚,乙男又去大陸與丙女(前繼母)結婚。乙男與丙女之婚姻關係為何?(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消滅

【評論內容】依據台灣的民法§988無效婚姻包含§983近親之禁止,且於§983第二項規定"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故依據台灣民法為"無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7

【評論主題】49 行政處分效力之終結,繫於將來不確定之事實者,為下列何種處分?(A)附停止條件之處分(B)附負擔之處分(C)附期限之處分(D)附解除條件之處分

【評論內容】

附條件:行政處分法效力之發生、消滅、繫於將來不確定之事實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故行政處分效力之終結,繫於將來不確定之事實者<<解除條件,失去其效力。

附期限:效力之開始或終結,繫於未來一特定時日或期間。

附負擔:附加於授益處之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

【評論主題】33 依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大專教師不服學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有關其升等之審議決定者,有關其救濟途徑之敘述何者正確?(A)可以提起訴願、行政訴訟(B)可以提起訴願,

【評論內容】釋字四六二號解釋乃是針對大專院校教師升等案,因不服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定,對之提起訴願、再訴願與行政訴訟均被駁回後,聲請大法官所為之解釋。本號解釋在明確化大專教師升等紛爭之司法救濟管道,以及在尊重學術自由的前提下,限縮教評會以多數決方式作成升等決定的見解,具有積極正面之意義。就教師評審委員會所做之決定,透過將之定性為「行政處分」之方式,以提供主張權利受侵害之大專教師救濟途徑的作法,對於法治主義之促進,具有積極之正面意義。

【評論主題】14 行政處分之作成,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未參與者,最遲應於何時補正?(A)隨時均得補正(B)應於當事人提起訴願前,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提起行政訴訟前為之(C)應於訴願程序終結前,得不經訴

【評論內容】第 114 條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評論主題】9 下列何者不屬於勞動三權?(A)團結權(B)團體交涉權(C)團體行動權(D)年終考績權

【評論內容】勞動三權間的關係:無團結權則無以行使集體協商權,而無集體協商權則爭議權即無著力之處。若只有團結權而無協商權與爭議權,則與其他之聯誼性組織無異。

【評論主題】13 依據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擔任公務員應具備之積極條件?(A)年滿 18 歲(B)具有中華民國國籍(C)未受褫奪公權者(D)具備所任官等或職務之資格

【評論內容】(A)年滿 18 歲  <<須滿18才可參加考試,積極條件(B)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須擁有中華民國國籍才可以參加考試,積極條件(C)未受褫奪公權者 <<未受褫奪公權者,消極條件(D)具備所任官等或職務之資格<<須符合官等資格,積極條件

【評論主題】7 有關國立大學之組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為國家設立之公營造物,不具有獨立之權利能力(B)為直隸教育部之內部單位(C)基於大學自治,為公法上社團法人(D)基於大學自治,為獨立機關

【評論內容】因為像是"台北市政府"、"彰化縣政府"也都只是行政機關,並非獨立機關,但是依然可以做行政爭訟的呀!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例如各縣市政府及各級行政單位均屬行政機關。

【評論主題】2 行政機關為使所屬執行法律時有一致的標準,故訂定裁罰統一基準表,此裁罰統一基準表應屬下列何者?(A)行政處分(B)法規命令(C)行政規則(D)行政指導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修正)第 159 條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評論主題】4 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25 條規定,短期補習班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撤銷立案。請問此一撤銷之法律性質為何?(A)撤銷原授益處分(B)撤

【評論內容】行政機關發給立案執照得以開業是"授益處分",即是補習班拿到執照後即可開業。後來因為業者不遵守法令,以致行政機關將原本合法授與的執照做"廢止",

【評論主題】13 公務員因違法濫權遭撤職,則其停止任用期間至少為多久?(A)一個月(B)三個月(C)六個月(D)一年

【評論內容】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至少為一年。

【評論主題】4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特別權力關係」事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公務人員就請求福利互助金之爭議,得對國家機關提起訴訟(B)公務員因違法失職行為受制裁,遭免職者得進行行政訴訟,遭記小過者僅

【評論內容】釋字第 491 號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免職之懲處處分,為限制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其構成要件應由法律定之,方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意旨。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同條第二項復規定一次記二大過之標準由銓敘部定之,與上開解釋意旨不符。

【評論主題】6 下列何者為行政程序法上定義之行政機關?(A)臺南市 (B)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C)臺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 (D)臺南市政府市有財產審議小組

【評論內容】(A)臺南市 (公法人)(B)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行政機關)(C)臺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 (內部單位)(D)臺南市政府市有財產審議小組(內部小組)

【評論主題】9. 人民訴請行政法院判命被告機關作成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稱為什麼訴訟?(A)課予義務訴訟 (B)確認訴訟 (C)一般給付訴訟 (D)我國法律未採此種制度

【評論內容】課予義務訟訴:目的在於命行政機關為一定之行政處分。分為怠為處分之訴和拒絕處分之訴皆屬之。(給付之訴)如人民依法申請建築執照,受理機關逾期未作成決定(98身五)確認訴訟:目的在於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和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不成立。(確認之訴)如人民認為處分無效,而行政機關認為處分有效。(98身五)一般給付之訴:針對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公法上給付訴訟。如人民與機關簽訂行政契約,未依約履行,該機關如提起行政訴訟命其履行(98初)

【評論主題】依訴願法第 93 條第 1 項規定:「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迄今仍無相關立法規定可停止原處分,應增加立法以確保受處分之權益(B)受理訴願機

【評論內容】第 93 條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評論主題】外國人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其投資金額為新臺幣多少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幾人以上之本國人就業機會滿 3 年,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准予永久居留?(A) 1,000 萬元;3 人 (B) 1,000 萬

【評論內容】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12外國人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准予 永久居留: 一、投資金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五人以上之本 國人就業機會滿三年。 二、投資中央政府公債面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滿三年

【評論主題】下列何者屬於行政處分?(A)地方政府與被害人民簽署國家賠償協議書(B)氣象局播報氣象(C)鄉公所舖設道路(D)主管機關責令商家清除騎樓上道路障礙

【評論內容】(A)地方政府與被害人民簽署國家賠償協議書  行政契約(B)氣象局播報氣象  事實行為(C)鄉公所舖設道路事實行為(D)主管機關責令商家清除騎樓上道路障礙 行政處分

【評論主題】4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屬於受居住遷徙自由保障之事項?(A)於臺灣有戶籍之國民從國外返國 (B)環島旅行(C)搭乘飛機出國 (D)外國人在臺工作應經許可

【評論內容】釋字第 443 號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任意移居或旅行各地之權利。

【評論主題】4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屬於受居住遷徙自由保障之事項?(A)於臺灣有戶籍之國民從國外返國 (B)環島旅行(C)搭乘飛機出國 (D)外國人在臺工作應經許可

【評論內容】釋字第 454 號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出境或入境之權利。對人民入境居住之權利,固得視規範對象究為臺灣地區有戶籍人民,僑居國外或居住港澳等地區之人民,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差異之規範,惟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定之。

【評論主題】39 依憲法本文之規定,有關人民選舉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以普通、平等、直接及記名投票之方式為之 (B)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C)選舉產生之爭議由監察院解決之 (D

【評論內容】第129條(選舉之方法)

  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第130條(選舉及被選舉年齡)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第131條(競選公開原則)  本憲法所規定各種選舉之候選人,一律公開競選。第132條(選舉公正之維護)  選舉應嚴禁威脅利誘。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之。

【評論主題】38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非憲法第 7 條平等權之內涵?(A)平等原則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B)平等原則保障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C)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間不需具實質關聯(D)立法機

【評論內容】釋字第 618 號理由書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為憲法第七條所明定。其依同法第十八條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在法律上自亦應一律平等。惟此所謂平等,係指實質上之平等而言,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本院釋字第二0五號解釋理由書足資參照。釋字第 666 號理由書憲法第七條所揭示之平等原則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要求本質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法律為貫徹立法目的,而設行政罰之規定時,如因處罰對象之取捨,而形成差別待遇者,須與立法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始與平等原則無違。

【評論主題】26 依憲法第 63 條之規定,下列那個機關掌有我國對外締結條約之議決權?(A)外交部 (B)立法院 (C)行政院 (D)總統府

【評論內容】第63條(立法院之職權)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釋字第329號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

【評論主題】11 移民業務機構申請設立許可之要件,下列何者正確?(A)須先向財政部辦妥「動產質權」設定,再向內政部辦妥「權利質權」設定,最後,再向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抵押權」設定(B)須先向內政部辦妥「抵押權」設

【評論內容】

移民業務機構設立許可及核發註冊登記證申請須知

 

一、申請設立許可應備文件

(一)移民業務機構設立申請書。(以word製作)

(二)發起人名冊。(已有公司登記者,請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影本。

(四)資本額證明文件。(已有公司登記者免附)。

(五)專任專業人員至少三人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六)保證金定期存款單影本。

(七)質權設定通知書乙式二份。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二、專業人員資格

移民業務機構至少要有三位專任專業人員,該專業人員係指經移民專業人員訓練並測驗合格,取得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移民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者。(前經內政部自行...

【評論主題】6 下列何者非屬憲法第 16 條訴訟基本權之保障內涵?(A)審判程序正當性 (B)審判結果公正性 (C)權利救濟有效性 (D)訴訟審級多樣性

【評論內容】釋字第 466 號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之審判。至於訴訟救濟究應循普通訴訟程序抑或依行政訴訟程序為之,則由立法機關依職權衡酌訴訟案件之性質及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等而為設計。我國關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係採二元訴訟制度。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關於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由普通法院審判;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則由行政法院審判之。

【評論主題】6 下列何者非屬憲法第 16 條訴訟基本權之保障內涵?(A)審判程序正當性 (B)審判結果公正性 (C)權利救濟有效性 (D)訴訟審級多樣性

【評論內容】釋字第 512 號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至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應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以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以法律為正當合理之規定。

【評論主題】52下列有關確認訴訟之敘述,何者錯誤?(A)「法律關係確認訴訟」相較於「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與「一般給付訴訟」具有補充性關係(B)甲之卡車被主管機關宣告沒入,並已經執行完畢,但該卡車

【評論內容】

引用自Shing Xun 大二下

B 並非提起 確認沒入處分違法之訴訟....也就是所謂(確認行政處分違法)又或(違法確認)

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意思是執行完畢已無法回複原來 或以消滅 滅失無法再回復原狀...(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  !!

 但本題 "卡車尚未滅失"....還安好健在 ...所以要提撤銷訴訟!

若卡車 不見了...或因為其他原因不在世上了... 就是提"確認行政處分違法"!

像拆房子....房子強制拆除 媽的嘞...都被拆光了!就是提 確認行政處分違法!

【評論主題】47 下列何者並非公務員之權利?(A)身分保障(B)休假(C)結社(D)調職

【評論內容】(A)身分保障<<身分保障權 (公務人員保障法)(B)休假<<請假及休假權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C)結社<<結社權 (公務人員協會法)

【評論主題】下列關於訴訟類型之敘述,何者正確?(A)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 3 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 2

【評論內容】補充A 1.依行政法學說,所謂「不當」則係指行政處分雖未違法,但在客觀上不合目的性之謂;「違法」係指行政處分欠缺合法要件。又有謂「不當」則係指行政處分內容與公益相違背者,「違法」係指行政處分直接與法規相牴觸。2.此項主張源於一基本觀點:機關為行政處分時,是否有裁量的自由?若有裁量自由,則機關於其裁量範圍內所為之行政處分,無「違法」之問題,僅有適當與否問題;是否適當則以公益(或目的性)為決定標準,不合公益(或目的性)則為「不當」。若無裁量自由,則機關之行政處分於法不合則為「違法」。3.簡單的來說:「『不當』的行政行為」指的是機關有裁量權時(例如,某些條文裏規定,「…『如何如何』『得』『如何如何』…」時,表示機關有裁量權),如果該行政行為不合立法目的,如逾越了必要的範圍或正當性等,即所謂「不當」。「『違法』的行政行為」指的是機關無裁量權時(例如,某些條文裏規定,「…『如何如何』『應』『如何如何』…」時,表示機關無裁量權),如果該行政行為牴觸法律,或違反法定要件時,就是所謂「違法」。

【評論主題】22 下列關於「訴願決定」之敘述,何者錯誤?(A)訴願決定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拘束(B)訴願委員不同意訴願決定內容者,不可依法提出不同意見書(C)受理訴願機關在訴願決定前,應通知訴願決定撤銷或

【評論內容】D.訴願決定後,訴願人或利害關係人(不含被訴機關)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者,訴願決定即發生確定力※此確定力為形式上確定力

【評論主題】13 關於行政機關作業期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如無特別規定,原則上為行政程序法規定之 2 個月(B) 訴願法並無作業期間之特別規定,故訴願機關之作業期間,原則上為 2 個月(C) 依政府

【評論內容】(A) 如無特別規定,原則上為行政程序法規定之 2 個月 <<行政程序法§51(B) 訴願法並無作業期間之特別規定,故訴願機關之作業期間,原則上為 2 個月 <<訴願法§85(C)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申請資訊提供時,機關之作業期間,原則上為 15 日 <<政府資訊公開法§12(D) 依檔案法規定申請檔案公開時,機關之作業期間,原則上為 30 日<<檔案法§19

【評論主題】8 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依司法院釋字第442號解釋,是否牴觸憲法第17條人民參政權之保障?(A)牴觸,憲法保障人民享有司法三

【評論內容】公職人員任期有一定之年限,選舉、罷免之訴訟倘審級過多,當難免於時間之拖延,不僅將有任期屆滿而訴訟猶未終結之情形,更有使當選人不能安於職位致影響公務推行之結果。是為謀法秩序之安定,選舉、罷免訴訟自有速予審結之必要。

【評論主題】依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有關共同被告不利於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之陳述,下列何者為是?(A) 適用經起訴之被告(B) 確保不自證己罪之權利(C) 保障共同被告免於詰問(D) 確保檢察官到場詰問

【評論內容】釋字第582號所揭示的,是憲法保障人民的程序基本權不能任意被剝奪,任何與刑事被告有關的證人所為的證言,尤其是不利於被告者,原則上都要讓被告對之有對質(詰問)的權利。這項基本權利與刑事訴訟法是否有具體詰問權行使的規定或設計完全無關,就算是刑事訴訟法並無詰問權新制之規定,還是要讓被告有充分質疑證人的機會,否則該證人的證言就可能因之欠缺證據能力。節錄憲法「程序基本權」的保障,才是重點 楊雲驊 東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一文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Nick Ling 小六下 (2012/07/11 23:33):2人(D)臺中看守所戒護科科長 為行政機關的公務員 應採自行草擬,非提議

【評論主題】3.這部電影不如我們想像中刺激。

【評論內容】釋字第 580 號 基於個人之人格發展自由,個人得自由決定其生活資源之使用、收益及處分,因而得自由與他人為生活資源之交換,是憲法於第十五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於第二十二條保障人民之契約自由。

【評論主題】【題組】2.遠道不可思,宿昔夢見之。(4 分)

【評論內容】釋字第 580 號 基於個人之人格發展自由,個人得自由決定其生活資源之使用、收益及處分,因而得自由與他人為生活資源之交換,是憲法於第十五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於第二十二條保障人民之契約自由。

【評論主題】五、試依下列三視圖,繪出其立體圖。(20 分)

【評論內容】第77條(司法院之地位及職權)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第78條(司法院之法律解釋權)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憲修第5條

(4)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