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son Wang】評論
釋字第 395 :憲法第十六條固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惟此項權利應依如何之程序行使,審級如何劃分,應否將第三審法院定為法律審,使司法訴訟程序之利用臻於合理,屬立法裁量問題,應由立法機關以法律妥為規定。訴訟審級多樣性是立法裁量問題
【知恥近乎勇。專注。持修品德】評論
釋字第 512 號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至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應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以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以法律為正當合理之規定。
【Jie Hsieh】評論
審級制度不是訴訟權的核心價值,沒有保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