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下列何者非屬憲法第 16 條訴訟基本權之保障內涵?
(A)審判程序正當性
(B)審判結果公正性
(C)權利救濟有效性
(D)訴訟審級多樣性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71614
統計:A(95),B(205),C(463),D(518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誣告罪名反坐違反比例原則、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難分辨之題1

用户評論

Banson Wang】評論

釋字第 395 :憲法第十六條固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惟此項權利應依如何之程序行使,審級如何劃分,應否將第三審法院定為法律審,使司法訴訟程序之利用臻於合理,屬立法裁量問題,應由立法機關以法律妥為規定。訴訟審級多樣性是立法裁量問題

知恥近乎勇。專注。持修品德】評論

釋字第 512 號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至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應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以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以法律為正當合理之規定。

Jie Hsieh】評論

審級制度不是訴訟權的核心價值,沒有保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