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88888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31條: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如認該政黨之行為已足以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而有必要時,於判決前得依聲請機關之請求,以裁定命被聲請政黨停止全部或一部之活動。依題意寫的是"審理",確實有審理過程中得裁定"停止政黨活動"的規定,怎麼沒有人去釋疑?
【用戶】109警特三等上榜生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修正日期: 民國 82 年 02 月 03 日(已廢止由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憲法訴訟法 取代)第 19 條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前項聲請,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事項向司法院為之:一、聲請機關及其代表人之姓名。二、被聲請政黨之名稱及所在地,其代表人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 居所,及其與政黨之關係。三、請求解散政黨之意旨。四、政黨應予解散之原因事實及證據。五、年、月、日。
【用戶】shuweichang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憲法訴訟法第 77 條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第 78 條前條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一、聲請機關名稱、代表人及機關所在地。二、被聲請解散政黨之名稱及所在地,其代表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三、聲請解散政黨之意旨。四、政黨應予解散之原因事實及證據。五、關係文件及件數。第 80 條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評決未達前項同意人數時,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