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7. 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並依下列何者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A)論理法則及比例原則 (B)比例原則及明確原則 (C)明確原則及
【評論內容】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2項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所謂經驗法則係指吾人其於日常生活經驗所得之定則,並非個人主觀上的推測而言,譬如某甲被控以石頭擊殺數公尺外的某乙,應為可能,蓋通常的經驗認其有此能力倘若被控擊殺數里外的某丙,則認為不可能,蓋不合通常經驗,所謂論理法則即邏輯法則,推論是否合邏輯如某甲死亡致命者為槍傷,某乙擦槍在現場被捕,彈痕驗出與死者身上子彈痕跡相符,證明某甲為某乙所槍殺,其認定符合論理法則,如彈痕不符徒以某乙持槍在場即認某甲為乙所槍殺,即不合論理法則。
行政程序法43條: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評論主題】23 憲法法庭對於違憲政黨之審理,可以採取下列何種決定?(A)警告 (B)禁止政黨推舉各類選舉候選人(C)解散 (D)停止政黨活動
【評論內容】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31條: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如認該政黨之行為已足以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而有必要時,於判決前得依聲請機關之請求,以裁定命被聲請政黨停止全部或一部之活動。
依題意寫的是"審理",確實有審理過程中得裁定"停止政黨活動"的規定,怎麼沒有人去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