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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23 憲法法庭對於違憲政黨之審理,可以採取下列何種決定?(A)警告 (B)禁止政黨推舉各類選舉候選人(C)解散 (D)停止政黨活動

【評論內容】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4.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置資源治理機關後,應建立共同管理機制,其遴聘之當地原住民族代表其人數應達委員總人數之多少以上?(A)二分之一(B)三分之一(C)四分之一(

【評論內容】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第6條前項所遴聘之當地原住民族代表應由當地原住民族部落推舉,其人數應達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評論主題】29 原住民族地區係指原住民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並經何種機關核定之地區?(A)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之地區 (B)中央內政部土地主管機關核定之地區(C)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立

【評論內容】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原住民族:係指既存於臺灣而為國家管轄內之傳統民族,包括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賽夏族、雅美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及其他自認為原住民族並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民族。二、原住民:係指原住民族之個人。三、原住民族地區:係指原住民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區。四、部落:係指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一定區域內,依其傳統規範共同生活結合而成之團體,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五、原住民族土地:係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

【評論主題】29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那一情形者,應自行迴避?(A)前配偶為事件之當事人者(B)曾在其他事件為當事人之代理人者(C)認識該事件之當事人者(D)四親等內之血親,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之關

【評論內容】第 32 條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  人時。

【評論主題】24.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置資源治理機關後,應建立共同管理機制,其遴聘之當地原住民族代表其人數應達委員總人數之多少以上?(A)二分之一(B)三分之一(C)四分之一(

【評論內容】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第6條前項所遴聘之當地原住民族代表應由當地原住民族部落推舉,其人數應達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評論主題】29 原住民族地區係指原住民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並經何種機關核定之地區?(A)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之地區 (B)中央內政部土地主管機關核定之地區(C)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立

【評論內容】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原住民族:係指既存於臺灣而為國家管轄內之傳統民族,包括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賽夏族、雅美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及其他自認為原住民族並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民族。二、原住民:係指原住民族之個人。三、原住民族地區:係指原住民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區。四、部落:係指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一定區域內,依其傳統規範共同生活結合而成之團體,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五、原住民族土地:係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

【評論主題】29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那一情形者,應自行迴避?(A)前配偶為事件之當事人者(B)曾在其他事件為當事人之代理人者(C)認識該事件之當事人者(D)四親等內之血親,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之關

【評論內容】第 32 條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  人時。

【評論主題】23 憲法法庭對於違憲政黨之審理,可以採取下列何種決定?(A)警告 (B)禁止政黨推舉各類選舉候選人(C)解散 (D)停止政黨活動

【評論內容】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

【評論主題】24.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置資源治理機關後,應建立共同管理機制,其遴聘之當地原住民族代表其人數應達委員總人數之多少以上?(A)二分之一(B)三分之一(C)四分之一(

【評論內容】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第6條前項所遴聘之當地原住民族代表應由當地原住民族部落推舉,其人數應達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評論主題】29 原住民族地區係指原住民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並經何種機關核定之地區?(A)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之地區 (B)中央內政部土地主管機關核定之地區(C)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立

【評論內容】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原住民族:係指既存於臺灣而為國家管轄內之傳統民族,包括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賽夏族、雅美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及其他自認為原住民族並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民族。二、原住民:係指原住民族之個人。三、原住民族地區:係指原住民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區。四、部落:係指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一定區域內,依其傳統規範共同生活結合而成之團體,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五、原住民族土地:係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

【評論主題】29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那一情形者,應自行迴避?(A)前配偶為事件之當事人者(B)曾在其他事件為當事人之代理人者(C)認識該事件之當事人者(D)四親等內之血親,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之關

【評論內容】第 32 條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  人時。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