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黃香蘭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第 6 條法律扶助之給付標準如下:一、提供法律諮詢或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每人每一爭議之酬金最 高為新臺幣三千元。二、調解、和解、仲裁、訴願或其他協商及法律文件撰擬,而不涉及訴訟之代理或辯護者,酬金最高為每件新臺幣六千元。三、每一審級訴訟之代理或辯護,酬金最高為每件新臺幣四萬元。四、以集體身分申請者,依前款之酬金為基礎,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一萬元,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必要時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得斟酌相關事項決定之。
【用戶】靜靜的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法律扶助實施要點」,並將名稱修正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律扶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零一年九月三十日生效。六、 法律扶助酬金標準如下:(一) 個別申請者,每一審級訴訟最高二萬元。但因案件複雜經審核認有必要者,得增至三萬元。(二) 共同申請者,每一審級訴訟最高五萬元。但因案件複雜經審核認有必要者,得增至十萬元。(三) 申請法律文件撰擬者,每件最高五千元。(四) 申請法律諮詢者,每件最高一千五百元。(五) 符合第九點者,每一案件最高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