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原住民相互間販賣、轉讓、出租、出借或寄藏自製之獵槍或魚槍,供作生活工具者,應向那一個機關申請許可?
(A)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B)鄉(鎮、市、區)公所
(C)地區檢調機關
(D)地區軍事機關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56548
統計:A(187),B(114),C(7),D(5),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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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靜的】評論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

PO Chang Pan】評論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 機關(構)、學校、團體、人民或廠商,依本辦法規定購置使用、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槍砲、彈藥,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前項許可,得委任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辦理。人民、團體或廠商,依本辦法規定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或持有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刀械;原住民或漁民申請製造、運輸、持有自製之獵槍或魚槍;原住民相互間或漁民相互間販賣、轉讓、出租、出借或寄藏自製之獵槍或魚槍,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前項許可,得委任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