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da87326】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6 有關假釋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A)無期徒刑逾 25 年,始得聲請假釋 (B)須有悛悔實據 (C)有期徒刑執行已滿 6 個月始得聲請假釋 (D)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失其效力

【評論內容】第 77 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評論主題】26 有關假釋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A)無期徒刑逾 25 年,始得聲請假釋 (B)須有悛悔實據 (C)有期徒刑執行已滿 6 個月始得聲請假釋 (D)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失其效力

【評論內容】第 77 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評論主題】26 有關假釋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A)無期徒刑逾 25 年,始得聲請假釋 (B)須有悛悔實據 (C)有期徒刑執行已滿 6 個月始得聲請假釋 (D)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失其效力

【評論內容】第 77 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評論主題】26 有關假釋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A)無期徒刑逾 25 年,始得聲請假釋 (B)須有悛悔實據 (C)有期徒刑執行已滿 6 個月始得聲請假釋 (D)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失其效力

【評論內容】第 77 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評論主題】26 有關假釋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A)無期徒刑逾 25 年,始得聲請假釋 (B)須有悛悔實據 (C)有期徒刑執行已滿 6 個月始得聲請假釋 (D)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失其效力

【評論內容】第 77 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評論主題】42 下列情形中,何種誹謗行為之手段不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A)將誹謗內容刊登於報紙 (B)將誹謗內容於公開播送之廣播節目中口頭說明(C)將誹謗內容繪製為諷刺漫畫 (D)將誹謗內容以

【評論內容】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36 甲於公園內見年僅5歲之乙女獨自一人玩耍,竟基於對乙性侵害之犯意,將乙強抱坐在其左腿上,乙不願意,一直推開甲,卻因力量太小,終遭甲伸手入乙運動褲內,以右手手指插入乙之陰道得逞。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

【評論內容】第 十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第 221 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222 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四、以藥劑犯之。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八、攜帶兇器犯之。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評論主題】16 有關共同正犯主觀要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共同正犯要求數行為人之間的犯意聯絡,並不以明示者為限,即令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B)依實務見解,過失犯因欠缺犯意聯絡之可能,無從成立共同正犯(C)

【評論內容】司法院釋字第109號解釋:「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658號刑事判決:「共謀共同正犯,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分工合作,僅由其中一部分人員動手實行犯罪的行為,但其餘未下手實行之人,因有犯意聯絡,故亦論以共同正犯。」  中華民國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詳細說明,可另參考林鈺雄(2019),《新刑法總則》,7版,頁446-448。  中華民國刑法第328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貢獻者:王琮儀(認證法律人)、吳庭瑜(認證法律人)

【評論主題】16 有關共同正犯主觀要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共同正犯要求數行為人之間的犯意聯絡,並不以明示者為限,即令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B)依實務見解,過失犯因欠缺犯意聯絡之可能,無從成立共同正犯(C)

【評論內容】釋字第109號解釋他人犯罪已決意,仍以犯罪意思促其實現,如就犯罪實行之方法以及實行之順序有所計劃,則其所計劃之事項,已構成犯罪行為之內容,直接干與犯罪之人,亦不過為履行該項計劃之分擔,其擔任計劃行為,即與加工於犯罪之實施者初無異致,即應認為共同正犯。解釋文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本院院字第一九○五號、第二○三○號之一、第二二○二號前段等解釋,其旨趣尚屬一致。 理由書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

【評論主題】26 有關假釋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A)無期徒刑逾 25 年,始得聲請假釋 (B)須有悛悔實據 (C)有期徒刑執行已滿 6 個月始得聲請假釋 (D)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失其效力

【評論內容】第 77 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評論主題】12.行為經刑法評價「有罪無罰」乃欠缺:(A)構成要件(B)違法要件(C)罪責要件(D)客觀可罰要件。

【評論內容】

刑法之三階理論以外的階層

刑法之三階理論以外的階層

【評論主題】42 下列情形中,何種誹謗行為之手段不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A)將誹謗內容刊登於報紙 (B)將誹謗內容於公開播送之廣播節目中口頭說明(C)將誹謗內容繪製為諷刺漫畫 (D)將誹謗內容以

【評論內容】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36 甲於公園內見年僅5歲之乙女獨自一人玩耍,竟基於對乙性侵害之犯意,將乙強抱坐在其左腿上,乙不願意,一直推開甲,卻因力量太小,終遭甲伸手入乙運動褲內,以右手手指插入乙之陰道得逞。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

【評論內容】第 十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第 221 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222 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四、以藥劑犯之。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八、攜帶兇器犯之。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評論主題】23 憲法法庭對於違憲政黨之審理,可以採取下列何種決定?(A)警告 (B)禁止政黨推舉各類選舉候選人(C)解散 (D)停止政黨活動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修正日期: 民國 82 年 02 月 03 日

(已廢止由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憲法訴訟法 取代)

第 19 條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

管機關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

前項聲請,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事項向司法院為之:

一、聲請機關及其代表人之姓名。

二、被聲請政黨之名稱及所在地,其代表人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

    居所,及其與政黨之關係。

三、請求解散政黨之意旨。

四、政黨應予解散之原因事實及證據。

五、年、月、日。

【評論主題】3 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縣(市)長因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由下列何者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3條之規定?(A)行政院(B)內政部(C)縣政府(D)監察院

【評論內容】

法條寫得很清楚~沒有監察院

地方制度法

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

第 78 條

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村 (里) 長,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 (鎮、市、區) 公所停止其職務

,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

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

    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

    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

四、依檢肅流氓條例規定被留置者。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停止職務之人員...

【評論主題】2 面對我國司法制度應否引進國民參審制或陪審制之討論,相關事務之立法權及行政權,歸屬於何者?(A)由中央立法,交由地方執行(B)由中央立法,並自行執行(C)由地方立法,並自行執行 (D)由地方立法,下

【評論內容】第 十 章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第 107 條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一 外交。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四 司法制度。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八 國營經濟事業。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十 度量衡。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第 108 條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一 省縣自治通則。二 行政區劃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四 教育制度。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七 公用事業。八 合作事業。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

【評論主題】3 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縣(市)長因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由下列何者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3條之規定?(A)行政院(B)內政部(C)縣政府(D)監察院

【評論內容】

法條寫得很清楚~沒有監察院

地方制度法

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

第 78 條

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村 (里) 長,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 (鎮、市、區) 公所停止其職務

,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

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

    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

    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

四、依檢肅流氓條例規定被留置者。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停止職務之人員...

【評論主題】14.依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規定,保全人員有下列何種情形者,得申請許可持有電氣警棍?(A) 限制行為能力人(B) 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C) 犯洗錢防制法之罪,經判決有罪

【評論內容】

第 11 條

廠商、經營金銀珠寶業負責人、申請購置單位僱(任)用警衛、保全人員

、巡守人員、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定製、

售賣、持有警棍或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申請者,不予許

可: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有罪確定。

二、犯故意殺人、重傷害、強盜(奪)、妨害性自主、擄人勒贖、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或洗錢防制

    法等案件,經判決有罪確定。

三、經認定為流氓或受流氓感訓處分裁定確定。

四、最近五年內犯第一款或第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未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

五、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精神異常。

六...

【評論主題】2關於少年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3月(B)成年人強迫、引誘少年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或轉讓第一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 20 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

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

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

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

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

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

長不得逾一年。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第十條

之罪者,適用本條前二項之規定。

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期滿後,由

公立就業輔導機構輔導就業。

【評論主題】23 依據刑事鑑識手冊規定,有關刑案現場採證標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因犯罪所變之物。如損失之財物等(B)因犯罪所毀損之物。如被破壞之門窗、被撬開之櫥櫃、被撕破之衣服等(C)因犯罪所藏匿或湮沒之物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 刑事鑑識手冊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1 日 

四十三、刑案現場採證標的如下:

(一)因犯罪所用之物。如嫌犯使用之兇器、工具、車輛等。

(二)因犯罪所生之物。如指紋、足跡、輪胎痕跡、工具痕跡、液體、污

      跡、布痕、織物纖維、泥土、毛髮等。

(三)因犯罪所得之物。如損失之財物等。

(四)因犯罪所變之物。如家具陳設被移動等。

(五)因犯罪所毀損之物。如被破壞之門窗、被撬開之櫥櫃、被撕破之衣

      服等。

(六)因犯罪所藏匿或湮沒之物。如著用之衣物、損失之財物、犯罪之工

      具、兇器等。

(七)因犯罪所遺留或遺棄之物。如嫌犯遺留之包裝紙,不便攜帶之犯罪

      工具、贓物等。

(八)其他與案件相關而有必要採取鑑定者。

【評論主題】18 有關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下列何種案件不屬於需要通報之重大竊盜案件?(A)失竊物總值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案件(B)竊盜槍械、軍火、爆裂物或國防、交通、學術上之重要設施或器材案件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二、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特殊刑案,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犯罪手段殘酷、情節離奇案件。

    2.新發現嚴重犯罪手法,必須迅速偵破,予以遏制之案件。

    3.深切影響社會治安、震撼社會人心之案件。

    4.對物或場所之槍擊案件。

    5.重大縱火、群毆械鬥案件。

    6.學校、醫院、公共場所或關鍵基礎設施放置炸彈(爆裂物)案件。

(二)重大刑案,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暴力犯罪:

     (1)故意殺人案件。

     (2)強盜(含海盜)案件。

     (3)搶奪案件。

     (4)擄人勒贖案件。

     (5)強制性交(指刑法...

【評論主題】8 有關同意搜索之敘述,請選出正確者:①同意人雖只同意搜索客廳,但仍可搜索臥室 ②父母可同意搜索成年子女房間 ③房東房客無共用客廳與廚房,可以同意搜索對方房間 ④旅館櫃檯不能同意搜索房 客房間(A)

【評論內容】

131-1搜索係經受搜索人同意者,執行人員應先查明其是否確具同意之權限,並應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由受搜索人簽名或出具書面表明同意之旨;所稱自願性同意,須綜合一切情狀而為判斷,例如搜索訊問的方式是否有威脅性、同意者意識強弱、教育程度、智商等,均應綜合考慮。

【評論主題】4 有關少年事件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少年觸犯刑罰法令,滿 14 歲而未滿 18 歲,依刑事責任規定須先送檢察署偵辦(B)7 歲以上未滿 12 歲之人觸犯刑罰法令,由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

【評論內容】

少年事件處理法

修正日期:民國 94 年 05 月 18 日

第 85-1 條

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適用少

年保護事件之規定處理之。

前項保護處分之執行,應參酌兒童福利法之規定,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

定辦法行之。

【評論主題】1 關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敘述,何者正確?(A)司法警察官為偵辦最輕本刑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需要時,向檢察官聲請同意後,即可調取通信 紀錄,不必向法院聲請(B)違反本法之被害人於非財產上

【評論內容】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11-1 條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

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

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

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

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偵辦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強盜、搶奪

、詐欺、恐嚇、擄人勒贖,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而有需

要時,得由檢察官依職權或司法警察官向檢察官...

【評論主題】10 警察實現正義的制度設計可依據 John Rawls 所提出的正義原則,下列何者錯誤?(A)公平機會原則(B)效益極大原則(C)平等自由原則(D)差異補償原則

【評論內容】

《羅爾斯(John Rawls)》

.著《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被公認為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最重要的政治哲學巨著。

.羅爾斯(J. Rawls )利用無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概念來建構其正義理論

 →強調說明「原初情境」那就是「無知之幕」。

.正義理論試圖建立一實質的倫理學,提出所謂作為公平的正義論。

.理論強調「效率與公道」的結合。

.正義論及社會正義的基本原則。

 →平等基本自由權(equal basic liberties)

  ⊙在社會契約與社會合作的基礎下,每個人都有平等權利享受一個完備體系下的自由保障

 →社會及經濟的不平等必須滿足以下兩項條件

  ◎差異原則(difference principle)

   ⊙基於差異原則,社會處境最不利的成員應優先...

【評論主題】25.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第 2 條規定,內政部警政署掌理全國性警察業務,並辦理下列哪些事項?(A)警衛安全、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重大、緊急案件處理之規劃、執行(B)交通安全維護、交通工程秩序整理、

【評論內容】

本署掌理全國性警察業務,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後勤制度、警察職權行使及其他警察法制之規劃、執行。   二、警衛安全、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重大、緊急案件處理之規劃、執行。   三、協助偵查犯罪、涉外治安處理、國際警察合作及跨國犯罪案件協助查緝之規劃、執行。   四、入出國與飛行境內民用航空器及其載運人員、物品安全檢查之規劃、執行。   五、警備治安、保障集會遊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自衛槍枝管理及民防之規劃、督導。   六、預防犯罪、檢肅組織犯罪、保障婦幼安全、失蹤人口查尋及維護社會秩序事件之規劃、督導。   七、當舖業及保全業管理之規劃、督導。   八、交通...

【評論主題】23.有關刑事案件經判決確定,而有哪些情形之一者,應即將被告改列為無記事人口,不包括下列哪一項?(A)經拘役、罰金、不受理或無罪之判決(B)經徒刑、拘役、罰金之判決或不付審理之裁定(C)經徒刑判決並執

【評論內容】

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者,應即將被告改列為無記事人口:

(一)前項第二款所列各目案件,經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二)判決確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1.經徒刑判決並執行完畢,持續訪查二年期滿。

    2.依刑法之罪名,經徒刑判決而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3.經拘役、罰金、不受理或無罪之判決。

    4.經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判決而宣告緩刑。

【評論主題】25.勤查系統之「警勤區記事簿」註記有犯案資料人口或治安顧慮人口等特別資料,由警勤區員警負責查記保持常新,其內容不包括下列哪一項?(A)記事卡 (B)警勤區交接登記表(C)家戶訪查記事卡目錄 (D)社

【評論內容】

勤查系統之警勤區記事簿註記有犯案資料人口或治安顧慮人口等特別資料

,由警勤區員警負責查記保持常新,其內容如下:

(一)警勤區交接登記表。

(二)家戶訪查記事卡目錄(附件二十三),依村(里)鄰次序編管。

(三)記事卡,其資料來源如下:

    1.警察機關之刑事案件移送(報告)書及少年事件移送書。

    2.各級法院檢察署及各級軍事法院檢察署之通緝書或處分書(起訴書

      、不起訴處分書或緩起訴處分書)。

    3.各級法院、軍事法院及少年法院之通緝書、裁定書或判決書。

    4.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核發保護令之加害人資料。

    5.本系統新增之各類刑案資料訊息及電腦查詢所得刑案資料。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四目之資料,由警察局刑警(大)隊、防治科或分

局偵查隊、防治(戶口業務)組轉交警勤區員警建立記事卡或註記。

【評論主題】20.與警察勤務相關之法規,而以 106 年 1 月 1 日前之最後一次修正公布時間的先後順序排列,下列哪一組正確?①提審法②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③警察勤務條例④警察職權行使法。(A)③④①②

【評論內容】③警察勤務條例 -九十七年七月二日④警察職權行使法 -一百年四月二十七日①提審法 -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②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7.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防字第1050075248號函修正8.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防字第1060181626號函修正  部分規定,自中華民國107年1月1日生效

【評論主題】27 Boston Marathon bomber Dzhokhar Tsarnaev was____ to death penalty for killing three and injuring

【評論內容】波士頓馬拉松轟炸機Dzhokhar Tsarnaev因三人死亡和264人受傷而被判處死刑。 但是,他不會很快被執行。

【評論主題】29 The talented young chess player____ laid himself open to attack, made himself look vulnerable and

【評論內容】這位有才華的年輕棋手故意讓自己打開攻擊,讓自己看起來很脆弱,然後在最不可預料的時候檢查對手。n

【評論主題】43 A primary objective of th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rocess is to reconstruct events at crime scene

【評論內容】

刑事調查過程的主要目標是通過完整和公正的調查,在犯罪現場重建事件

impartial不偏不倚的,公正的,無偏見的

【評論主題】41 Chinese tourists are not allowed to visit Taiwan proper when they visit outlying island on single

【評論內容】

警方表示,中國遊客在單日旅遊許可證上訪問外島時,不准訪問台灣。

【評論主題】15 下列何者不屬於傳統特別權力關係之適用範圍?(A)國家與公務員之關係 (B)公立學校與學生之關係 (C)受刑人與監獄之關係 (D)公營事業與其勞工之關係

【評論內容】

所謂特別權力關係者,係指國家基於特別的法律原因,對於該特定人民,如公務員,軍人或學生,享有槪括的支配全能,並使該特定人民立於服從的地位。此一關係與國家基於行政權的作用,而與該特定人民發生一般的權力關係,有所不同。特別權力關係的成立,通常基於國家的強制,例如人民接受義務教育入監服刑或基於兵役法的規定入營服役。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的提出,乃是強調行政主體的優越性與受支配者的的服從性,藉以創設一種免於法律之配的行政領域。行政主體對於人民享有概括的管制權力,而人民則負有不確定且不定量的義務。於特別權力關係中,人民不得主張其享有基本權利,故以保護人民基本權利為宗旨的法律保留原則,自無適用的餘地。從而,基於特...

【評論主題】8. 有關「警察勤務條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警察勤務條例」是依據警察法第五條規定制定之(B)「警察勤務條例」於民國六十年制定公布(C)現行「警察勤務條例」第四章規定勤務方式(D)現行「警察

【評論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1

   第 二 章 勤務機構 §4

   第 三 章 勤務方式 §11

   第 四 章 勤務時間 §15

   第 五 章 勤務規劃 §17

   第 六 章 勤前教育 §24

   第 七 章 勤務督導 §26

   第 八 章 附則 §27

【評論主題】45 Women who have jobs report that they feel overworked by household chores _____ their professional

【評論內容】有工作的婦女除了履行職責外,還感到工作過度勞累。

【評論主題】44 Jeff’s five-year-old son had always enjoyed going to museums, particularly those where he could _

【評論內容】傑夫五歲的兒子一直喜歡去博物館,尤其是那些他可以按下按鈕來使事情有效的博物館。

【評論主題】36 Mr. Jackson stated the reason why he left the brush company where he worked as a salesman because

【評論內容】傑克遜先生說明了他為什麼離開他擔任推銷員的那間刷子公司的原因,因為他認為刷子不會超過一個月。

【評論主題】18 依司法院釋字第 645 號解釋之見解,對於公民投票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立法院依法得提出公民投票之議案,違反憲法權力分立之基本原則(B)全國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組織係置於行政

【評論內容】

司法院釋字第 645 號

公投法中立法院有公投提案權違憲? 公投審議委員的任命規定違憲?

1

一、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旨在使立法院就重大政策之爭議,而有由人民直接決定之必要者,得交付公民投票,由人民直接決定之,並不違反我國憲政體制為代議民主之原則,亦符合憲法主權在民與人民有創制、複決權之意旨;此一規定於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權限範圍內,且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之基本原則下,與憲法尚無牴觸。

2

二、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任期三年,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荐,送交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關於委員之任命,實質上完全剝奪行政院依憲法應享有之人事任命決定權,顯已逾越憲法上權力相互制衡之界限,自屬牴觸權力分立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評論主題】18 依司法院釋字第 645 號解釋之見解,對於公民投票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立法院依法得提出公民投票之議案,違反憲法權力分立之基本原則(B)全國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組織係置於行政

【評論內容】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2004年1月20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0930080919號令」:訂定發布《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訂定發布《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017年12月1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廢除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2018年2月26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070165342號令」:廢止《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與《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

【評論主題】11 依憲法增修條文及相關法律之規定,關於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行政院應於每年 2 月 1 日以前,將該年施政報告印送全體立法委員,並由行政院院長於 2 月底前

【評論內容】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16

行政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

報告,依下列之規定︰

一、行政院應於每年二月一日以前,將該年施政方針及上年七月至十二月

    之施政報告印送全體立法委員,並由行政院院長於二月底前提出報告

    。

二、行政院應於每年九月一日以前,將該年一月至六月之施政報告印送全

    體立法委員,並由行政院院長於九月底前提出報告。

三、新任行政院院長應於就職後兩週內,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之報告,

    並於報告日前三日將書面報告印送全體立法委員。

立法院依前項規定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提出口頭質詢之會議

次數,由程序委員會定之。

【評論主題】16.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至第27條所定各種類型化職權措施中,未規範下列何種職權?(A)即時強制(B)間接強制(C)資料蒐集(D)資料傳遞

【評論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1

   第 二 章 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 §6

   第 三 章 即時強制 §19

   第 四 章 救濟 §29

   第 五 章 附則 §32

【評論主題】20 某社團未經警察分局許可,即擅自舉行遊行活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到現場初期應採取何種處置?(A)警告 (B)制止 (C)命令解散 (D)強制驅離

【評論內容】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n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n 。n二、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n三、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n四、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n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

【評論主題】30.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規定,下列何種案件屬地方法院簡易庭專屬管轄之案件?(A)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應受處罰之案件(B) 不服簡易庭之裁定提起抗告之案件(C) 遲誤聲明異議期間聲請回復原狀之案

【評論內容】

30.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規定,下列何種案件屬地方法院簡易庭專屬管轄之案件? (A)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應受處罰之案件 (B) 不服簡易庭之裁定提起抗告之案件 (C) 遲誤聲明異議期間聲請回復原狀之案件 (D) 核駁被處罰人申請分期繳納罰鍰之案件 (E) 核駁罰鍰逾期不完納聲請易以拘留之案件 (A) 

社會秩序維護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警察機關

第 43 條

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

分書:

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三、依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認為對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應...

【評論主題】28.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下列何種違序行為,如情節重大,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A) 發現槍械、彈藥或其他爆裂物,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B) 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

【評論內容】

28.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下列何種違序行為,如情節重大,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A) 發現槍械、彈藥或其他爆裂物,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B) 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第 63 條(C) 影印、縮印、放大通用之紙幣,並散布或販賣者 (D) 當舖、各種加工、寄存、買賣、修配業,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者 第 76 條(E) 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 第 82 條答案:B,D,E 

法規名稱:社會秩序維護法 英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 一 章 妨害安寧秩序

第 6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

【評論主題】16.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作業程序」規定,對肇事車輛之處理,如需檢驗、鑑定或查證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2條之規定,得予暫時扣留處理,惟扣留期間,不得超過多

【評論內容】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 12 條

事故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警察機關得暫時

扣留處理,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前項扣留之車輛應製給收據,詳記車牌號碼或引擎號碼、車輛種類、型式

及扣留之原因。扣留原因消滅後,應即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未

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者,由扣留機關依本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規定

處理。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扣留,得通知營運機構處理。

事故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評論主題】21.我國「警察勤務條例」,近來因為勤務思想與策略之更迭,曾有多次之修正,請問其修正之時期各為下列何年?(A) 民國95年(B) 民國96年(C) 民國97年(D) 民國98年(E) 民國99年

【評論內容】

1.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總統(61)台統(一)義字第 859  號

  令制定公布全文 31 條

2.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十日總統(75)華總(一)義字第 5686 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 29 條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66190

  號令修正公布第 6~8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83731  號令修正

  公布第 11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112231  號令修正

  公布第 5~7、11、12、15、17、19、24、25 條條文

【評論主題】13.下列刑法妨害性自主罪中,何者不屬「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規定之對象?(A)第221條 (B)第223條 (C)第225條 (D)第227條

【評論內容】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2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如下:

一、曾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或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人罪者。

二、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至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罪者。

三、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至第三百二十七條之搶奪罪者。

四、曾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七

    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放火罪者。

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至第二

    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或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妨害性自主罪者。

六、曾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者。

七、曾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或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罪者。

八、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或第三百二十...

【評論主題】12.下列刑法妨害自由罪中,何者不屬「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規定之對象?(A)第296條之1 (B)第302條 (C)第303條 (D)第304條

【評論內容】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2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如下:

一、曾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或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人罪者。

二、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至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罪者。

三、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至第三百二十七條之搶奪罪者。

四、曾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七

    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放火罪者。

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至第二

    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或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妨害性自主罪者。

六、曾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者。

七、曾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或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罪者。

八、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或第三百...

【評論主題】11.依據「警察機關勤務督察實施規定」之明文規定,督導之次數依實際需要作適度規劃,惟各級督導人員之督勤次數,除經事前簽奉核准減免次數之外,每月每人不得少於幾次?(A) 三次(B) 四次(C) 五次(D

【評論內容】

7.

勤務督導之規劃警察局由督察長、分局由分局長按週實施,專業警察機關

則由督察主管按旬實施,其實施要項如下:

(一)要領:

    依主官指示、當前工作重點及上次督導所見缺失、問題綜合規劃。

(二)日期、時段:

  1.應力求均衡。

  2.應有重點,尤應注意黎明、黃昏、例假日、災變、勤務交接及用膳時

    間等勤務死角。

(三)單位(地區):

  1.各級督察(查)人員以逐級督導為原則,並得督導至基層。

  2.重點單位或特殊繁雜地區應加強督導。

(四)項目:

  1.一般勤務之規劃與執行。

  2.專案勤務規劃之執行。

  3.重要(點)勤(業)務之執行。

  4.內部管理事項。

  5.重大(要)治安事故及臨時交辦事項。

  6.幹部考核事項依端正警察風紀實施規...

【評論主題】4.依據「警察勤務條例」之明文規定,我國警察勤務方式之共同勤務有幾種?(A) 四種 (B) 五種(C) 六種(D) 七種

【評論內容】

警察勤務條例

12勤區查察為個別勤務,由警勤區員警專責擔任。巡邏、臨檢、守望、值班

及備勤為共同勤務,由服勤人員按勤務分配表輪流交替互換實施之。

前項共同勤務得視服勤人數及轄區治安情形,採用巡邏及其他方式互換之

,但均以巡邏為主。

【評論主題】3 現行憲法對於婦女保障所採之基本國策,不包括:(A)對婦女施以特別之教育 (B)對婦女從事勞動者予以特別之保護(C)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並保障其人身安全 (D)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評論內容】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6 條

國民大會以左列代表組織之:

一 每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各選出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萬人者,每增

  加五十萬人,增選代表一人。縣市同等區域以法律定之。

二 蒙古選出代表,每盟四人,每特別旗一人。

三 西藏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四 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五 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六 職業團體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七 婦女團體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第 64 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依左列規定選出之:

一 各省、各直轄市選出者,其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過三

    百萬者,每滿一百萬人增選一人。

二 蒙古各盟旗選出者。

三 西藏選出者。

四 ...

【評論主題】我國十指紋卡片捺印,有關三面印分上下二列之捺印方式,下列何者正確?(A) 上一列為左手,由左拇指開始至左小指結束(B) 上一列為右手,由右拇指開始至右小指結束(C) 下一列為左手,由左小指開始至左拇指

【評論內容】

指紋捺印方式的分類

指紋捺印方式可分為三面印及平面印,茲介紹如下:

(一)三面印

三面印係由指甲邊緣一次滾轉至另一邊緣,即左面、正面及右面著墨,且著墨部位須超過手指之末稍關節。捺印於指紋卡時即將著墨之手指依相同方式滾轉捺印,切勿返覆捺印,並注意將指紋之中心及三角印出。

(二)平面印

平面印係將手指平伸以正面捺印方式將指紋捺印於指紋卡上,捺印時手指無須滾動。平面印指紋主要用於檢驗三面印指紋是否捺印正確。 下圖第1及第2列之10格指紋為三面印,第3列之10枚指紋為平面印。

【評論主題】19.依「警察機關勤區查察處理系統作業規定」,警勤區內應建暫住人口戶卡片者,下列哪項較為適當?○1未設籍當地而於轄內活動人口(如公司行號之負責人);○2居住大陸地區人民,入境居(停)留期間者;○3身分

【評論內容】

 未設籍者處理:未設籍當地而於轄內活動人口(如商店、公司行號

      之負責人等)應建立暫住人口戶卡片,其與訪查通報之暫住人口戶

      卡片副頁等記事資料,由警勤區員警依實際查察所得資料建檔,本

      系統將自動通報原戶籍地警察機關。

【評論主題】13.依「警察勤務區勤務規範」,警勤區員警於勤區查察中所獲得之下列哪項資料,應依順序當日處理完畢?○1應報告上級事項;○2應通報有關單位者;○3應註記於有關卡、表、簿冊資料者;○4應回報民眾諮詢者。(

【評論內容】

警勤區員警於勤區查察中所獲得之各項資料,應依下列順序於當日處理完

畢:

(一)應報告上級事項。

(二)應通報有關單位者。

(三)應註記於有關卡、表、簿冊資料者。

【評論主題】9.依「警察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分駐所、派出所得重新評估,規劃調整設置者,不包括下列哪一項?(A) 社會狀況複雜,難以全盤掌控者(B) 因應轄區發展趨勢,認有必要者(C) 轄區各類案件急遽增加者(

【評論內容】分駐所、派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重新評估,規劃調整設置:n(一)警勤區數眾多且轄區工作繁重,顯難有效督導管理者。n(二)轄區各類案件急遽增加者。n(三)交通狀況複雜,難以全盤掌控者。n(四)因應轄區發展趨勢,認有必要者。n(五)行政區域調整,認有必要者。

【評論主題】44 Jeff’s five-year-old son had always enjoyed going to museums, particularly those where he could _

【評論內容】傑夫五歲的兒子一直喜歡去博物館,尤其是那些他可以按下按鈕來使事情有效的博物館。

【評論主題】45 Women who have jobs report that they feel overworked by household chores _____ their professional

【評論內容】有工作的婦女除了履行職責外,還感到工作過度勞累。

【評論主題】36 Mr. Jackson stated the reason why he left the brush company where he worked as a salesman because

【評論內容】傑克遜先生說明了他為什麼離開他擔任推銷員的那間刷子公司的原因,因為他認為刷子不會超過一個月。

【評論主題】18 依司法院釋字第 645 號解釋之見解,對於公民投票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立法院依法得提出公民投票之議案,違反憲法權力分立之基本原則(B)全國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組織係置於行政

【評論內容】

司法院釋字第 645 號

公投法中立法院有公投提案權違憲? 公投審議委員的任命規定違憲?

1

一、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旨在使立法院就重大政策之爭議,而有由人民直接決定之必要者,得交付公民投票,由人民直接決定之,並不違反我國憲政體制為代議民主之原則,亦符合憲法主權在民與人民有創制、複決權之意旨;此一規定於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權限範圍內,且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之基本原則下,與憲法尚無牴觸。

2

二、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任期三年,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荐,送交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關於委員之任命,實質上完全剝奪行政院依憲法應享有之人事任命決定權,顯已逾越憲法上權力相互制衡之界限,自屬牴觸權力分立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評論主題】18 依司法院釋字第 645 號解釋之見解,對於公民投票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立法院依法得提出公民投票之議案,違反憲法權力分立之基本原則(B)全國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組織係置於行政

【評論內容】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2004年1月20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0930080919號令」:訂定發布《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訂定發布《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017年12月1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廢除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2018年2月26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070165342號令」:廢止《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與《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

【評論主題】11 依憲法增修條文及相關法律之規定,關於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行政院應於每年 2 月 1 日以前,將該年施政報告印送全體立法委員,並由行政院院長於 2 月底前

【評論內容】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16

行政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

報告,依下列之規定︰

一、行政院應於每年二月一日以前,將該年施政方針及上年七月至十二月

    之施政報告印送全體立法委員,並由行政院院長於二月底前提出報告

    。

二、行政院應於每年九月一日以前,將該年一月至六月之施政報告印送全

    體立法委員,並由行政院院長於九月底前提出報告。

三、新任行政院院長應於就職後兩週內,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之報告,

    並於報告日前三日將書面報告印送全體立法委員。

立法院依前項規定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提出口頭質詢之會議

次數,由程序委員會定之。

【評論主題】16.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至第27條所定各種類型化職權措施中,未規範下列何種職權?(A)即時強制(B)間接強制(C)資料蒐集(D)資料傳遞

【評論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1

   第 二 章 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 §6

   第 三 章 即時強制 §19

   第 四 章 救濟 §29

   第 五 章 附則 §32

【評論主題】24.警察機關對下列何種違序行為所用之物,有單獨宣告沒入之權限?(A)深夜賭博喧嘩,妨害公眾安寧之「賭具」(B)非供自用,購買演唱會入場券轉售圖利之「入場券」(C)未經許可公然陳列電擊器之「電擊器」(

【評論內容】

第 23 條

沒入,與其他處罰併宣告之。但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宣告沒入

一、免除其他處罰者。

二、行為人逃逸者。

三、查禁物。

【評論主題】20 某社團未經警察分局許可,即擅自舉行遊行活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到現場初期應採取何種處置?(A)警告 (B)制止 (C)命令解散 (D)強制驅離

【評論內容】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n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n 。n二、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n三、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n四、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n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

【評論主題】28.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下列何種違序行為,如情節重大,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A) 發現槍械、彈藥或其他爆裂物,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B) 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

【評論內容】

28.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下列何種違序行為,如情節重大,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A) 發現槍械、彈藥或其他爆裂物,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B) 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第 63 條(C) 影印、縮印、放大通用之紙幣,並散布或販賣者 (D) 當舖、各種加工、寄存、買賣、修配業,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者 第 76 條(E) 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 第 82 條答案:B,D,E 

法規名稱:社會秩序維護法 英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 一 章 妨害安寧秩序

第 6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

【評論主題】30.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規定,下列何種案件屬地方法院簡易庭專屬管轄之案件?(A)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應受處罰之案件(B) 不服簡易庭之裁定提起抗告之案件(C) 遲誤聲明異議期間聲請回復原狀之案

【評論內容】

30.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規定,下列何種案件屬地方法院簡易庭專屬管轄之案件? (A)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應受處罰之案件 (B) 不服簡易庭之裁定提起抗告之案件 (C) 遲誤聲明異議期間聲請回復原狀之案件 (D) 核駁被處罰人申請分期繳納罰鍰之案件 (E) 核駁罰鍰逾期不完納聲請易以拘留之案件 (A) 

社會秩序維護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警察機關

第 43 條

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

分書:

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三、依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認為對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應...

【評論主題】21.我國「警察勤務條例」,近來因為勤務思想與策略之更迭,曾有多次之修正,請問其修正之時期各為下列何年?(A) 民國95年(B) 民國96年(C) 民國97年(D) 民國98年(E) 民國99年

【評論內容】

1.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總統(61)台統(一)義字第 859  號

  令制定公布全文 31 條

2.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十日總統(75)華總(一)義字第 5686 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 29 條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66190

  號令修正公布第 6~8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83731  號令修正

  公布第 11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112231  號令修正

  公布第 5~7、11、12、15、17、19、24、25 條條文

【評論主題】16.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作業程序」規定,對肇事車輛之處理,如需檢驗、鑑定或查證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2條之規定,得予暫時扣留處理,惟扣留期間,不得超過多

【評論內容】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 12 條

事故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警察機關得暫時

扣留處理,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前項扣留之車輛應製給收據,詳記車牌號碼或引擎號碼、車輛種類、型式

及扣留之原因。扣留原因消滅後,應即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未

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者,由扣留機關依本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規定

處理。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扣留,得通知營運機構處理。

事故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評論主題】13.下列刑法妨害性自主罪中,何者不屬「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規定之對象?(A)第221條 (B)第223條 (C)第225條 (D)第227條

【評論內容】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2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如下:

一、曾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或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人罪者。

二、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至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罪者。

三、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至第三百二十七條之搶奪罪者。

四、曾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七

    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放火罪者。

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至第二

    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或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妨害性自主罪者。

六、曾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者。

七、曾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或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罪者。

八、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或第三百二十...

【評論主題】12.下列刑法妨害自由罪中,何者不屬「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規定之對象?(A)第296條之1 (B)第302條 (C)第303條 (D)第304條

【評論內容】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2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如下:

一、曾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或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人罪者。

二、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至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罪者。

三、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至第三百二十七條之搶奪罪者。

四、曾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七

    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放火罪者。

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至第二

    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或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妨害性自主罪者。

六、曾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者。

七、曾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或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罪者。

八、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或第三百...

【評論主題】11.依據「警察機關勤務督察實施規定」之明文規定,督導之次數依實際需要作適度規劃,惟各級督導人員之督勤次數,除經事前簽奉核准減免次數之外,每月每人不得少於幾次?(A) 三次(B) 四次(C) 五次(D

【評論內容】

7.

勤務督導之規劃警察局由督察長、分局由分局長按週實施,專業警察機關

則由督察主管按旬實施,其實施要項如下:

(一)要領:

    依主官指示、當前工作重點及上次督導所見缺失、問題綜合規劃。

(二)日期、時段:

  1.應力求均衡。

  2.應有重點,尤應注意黎明、黃昏、例假日、災變、勤務交接及用膳時

    間等勤務死角。

(三)單位(地區):

  1.各級督察(查)人員以逐級督導為原則,並得督導至基層。

  2.重點單位或特殊繁雜地區應加強督導。

(四)項目:

  1.一般勤務之規劃與執行。

  2.專案勤務規劃之執行。

  3.重要(點)勤(業)務之執行。

  4.內部管理事項。

  5.重大(要)治安事故及臨時交辦事項。

  6.幹部考核事項依端正警察風紀實施規...

【評論主題】4.依據「警察勤務條例」之明文規定,我國警察勤務方式之共同勤務有幾種?(A) 四種 (B) 五種(C) 六種(D) 七種

【評論內容】

警察勤務條例

12勤區查察為個別勤務,由警勤區員警專責擔任。巡邏、臨檢、守望、值班

及備勤為共同勤務,由服勤人員按勤務分配表輪流交替互換實施之。

前項共同勤務得視服勤人數及轄區治安情形,採用巡邏及其他方式互換之

,但均以巡邏為主。

【評論主題】3 現行憲法對於婦女保障所採之基本國策,不包括:(A)對婦女施以特別之教育 (B)對婦女從事勞動者予以特別之保護(C)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並保障其人身安全 (D)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評論內容】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6 條

國民大會以左列代表組織之:

一 每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各選出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萬人者,每增

  加五十萬人,增選代表一人。縣市同等區域以法律定之。

二 蒙古選出代表,每盟四人,每特別旗一人。

三 西藏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四 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五 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六 職業團體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七 婦女團體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第 64 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依左列規定選出之:

一 各省、各直轄市選出者,其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過三

    百萬者,每滿一百萬人增選一人。

二 蒙古各盟旗選出者。

三 西藏選出者。

四 ...

【評論主題】我國十指紋卡片捺印,有關三面印分上下二列之捺印方式,下列何者正確?(A) 上一列為左手,由左拇指開始至左小指結束(B) 上一列為右手,由右拇指開始至右小指結束(C) 下一列為左手,由左小指開始至左拇指

【評論內容】

指紋捺印方式的分類

指紋捺印方式可分為三面印及平面印,茲介紹如下:

(一)三面印

三面印係由指甲邊緣一次滾轉至另一邊緣,即左面、正面及右面著墨,且著墨部位須超過手指之末稍關節。捺印於指紋卡時即將著墨之手指依相同方式滾轉捺印,切勿返覆捺印,並注意將指紋之中心及三角印出。

(二)平面印

平面印係將手指平伸以正面捺印方式將指紋捺印於指紋卡上,捺印時手指無須滾動。平面印指紋主要用於檢驗三面印指紋是否捺印正確。 下圖第1及第2列之10格指紋為三面印,第3列之10枚指紋為平面印。

【評論主題】19.依「警察機關勤區查察處理系統作業規定」,警勤區內應建暫住人口戶卡片者,下列哪項較為適當?○1未設籍當地而於轄內活動人口(如公司行號之負責人);○2居住大陸地區人民,入境居(停)留期間者;○3身分

【評論內容】

 未設籍者處理:未設籍當地而於轄內活動人口(如商店、公司行號

      之負責人等)應建立暫住人口戶卡片,其與訪查通報之暫住人口戶

      卡片副頁等記事資料,由警勤區員警依實際查察所得資料建檔,本

      系統將自動通報原戶籍地警察機關。

【評論主題】13.依「警察勤務區勤務規範」,警勤區員警於勤區查察中所獲得之下列哪項資料,應依順序當日處理完畢?○1應報告上級事項;○2應通報有關單位者;○3應註記於有關卡、表、簿冊資料者;○4應回報民眾諮詢者。(

【評論內容】

警勤區員警於勤區查察中所獲得之各項資料,應依下列順序於當日處理完

畢:

(一)應報告上級事項。

(二)應通報有關單位者。

(三)應註記於有關卡、表、簿冊資料者。

【評論主題】9.依「警察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分駐所、派出所得重新評估,規劃調整設置者,不包括下列哪一項?(A) 社會狀況複雜,難以全盤掌控者(B) 因應轄區發展趨勢,認有必要者(C) 轄區各類案件急遽增加者(

【評論內容】分駐所、派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重新評估,規劃調整設置:n(一)警勤區數眾多且轄區工作繁重,顯難有效督導管理者。n(二)轄區各類案件急遽增加者。n(三)交通狀況複雜,難以全盤掌控者。n(四)因應轄區發展趨勢,認有必要者。n(五)行政區域調整,認有必要者。

【評論主題】35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 7 屆起 113 人,任期 3 年,連選得連任 (B)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C)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

【評論內容】

憲法增修條文

第 4 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

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

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

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

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

【評論主題】33 關於立法委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立法委員不得擔任行政機關首長 (B)立法委員所為之一切言論,對院外不負責任 (C)立法委員為現行犯時,不須經立法院許可,得逮捕之 (D)對立法委員之拘禁,

【評論內容】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3條 

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第 74 條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在下列何種情況下,有權機關得不經立法院同意,逕行逮捕立法委員? (A)立法委員為通緝犯 (B)立法委員為現行犯 (C)立法委員向行政機關遊說 (D)立法委員被檢舉為貪污犯 答案:B 

【評論主題】4 地方自治團體立法機關議決事項無效者,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直轄市議會議決事項由立法院予以函告 (B)縣議會議決事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予以函告 (C)鄉民代表會議決事項由縣政府予以函告 (D)議決

【評論內容】

地方制度法

第 43 條

直轄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

;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縣 (市) 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

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鄉 (鎮、市) 民代表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牴

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縣規章、縣自治規則

牴觸者無效。

前三項議決事項無效者,除總預算案應依第四十條第五項規定處理外,直

轄市議會議決事項由行政院予以函告;縣 (市) 議會議決事項由中央各該

主管機關予以函告;鄉 (鎮、市) 民代表會議決事項由縣政府予以函告。

第一項至第三項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有無牴觸

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評論主題】2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之規定,有關省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A)省主席由省民選舉之 (B)「省諮議會議員」暨「省政府委員」皆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C)省政府委員由省主席任命之 (D)省主

【評論內容】

臺灣省諮議會的法源依據有三:

(一)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民國86年7月2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第九條-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相關條款之限制:

1.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2.省設諮議會,置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二)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簡稱「精省條例」)〔民國87年10月28日總統令公布〕第二條-臺灣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 臺灣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第二十條-臺灣省議會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裁撤,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廢止之。臺灣省諮議會,置諮議會議員二十一人至 二十九人,由行

政院提請總統...

【評論主題】8. (甲)司法院大法官;(乙)立法院立法委員;(丙)考試院副院長;(丁)行政院院長;(戊)監察院審計長。以上須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的人員是哪些?(A)甲丙丁 (B)甲丙戊 (C)丙丁戊 (

【評論內容】

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簡稱通傳會)委員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

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但本法第一次修正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三人

之任期為二年。

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

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本會委員應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委

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本會委員自本法第一次修正後不分屆次,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應依第一項

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如因立法院不同意...

【評論主題】21 有關軍人權益之保障,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國家辦理退除役官兵轉任公務人員考試,應考人包括士官及軍官,惟及格人員之分發以軍官為限,有違平等原則(B)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

【評論內容】針對C的解釋文釋字第 485 號 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促進民生福祉乃憲法基本原則之一,此觀憲法前言、第一條、基本國策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規定自明。立法者基於社會政策考量,尚非不得制定法律,將福利資源為限定性之分配。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分別規定,原眷戶享有承購依同條例興建之住宅及領取由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之優惠,就自備款部分得辦理優惠利率貸款,對有照顧必要之原眷戶提供適當之扶助,其立法意旨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尚無牴觸。2  惟鑒於國家資源有限...

【評論主題】10 警察實現正義的制度設計可依據 John Rawls 所提出的正義原則,下列何者錯誤?(A)公平機會原則(B)效益極大原則(C)平等自由原則(D)差異補償原則

【評論內容】

《羅爾斯(John Rawls)》

.著《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被公認為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最重要的政治哲學巨著。

.羅爾斯(J. Rawls )利用無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概念來建構其正義理論

 →強調說明「原初情境」那就是「無知之幕」。

.正義理論試圖建立一實質的倫理學,提出所謂作為公平的正義論。

.理論強調「效率與公道」的結合。

.正義論及社會正義的基本原則。

 →平等基本自由權(equal basic liberties)

  ⊙在社會契約與社會合作的基礎下,每個人都有平等權利享受一個完備體系下的自由保障

 →社會及經濟的不平等必須滿足以下兩項條件

  ◎差異原則(difference principle)

   ⊙基於差異原則,社會處境最不利的成員應優先...

【評論主題】25.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第 2 條規定,內政部警政署掌理全國性警察業務,並辦理下列哪些事項?(A)警衛安全、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重大、緊急案件處理之規劃、執行(B)交通安全維護、交通工程秩序整理、

【評論內容】

本署掌理全國性警察業務,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後勤制度、警察職權行使及其他警察法制之規劃、執行。   二、警衛安全、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重大、緊急案件處理之規劃、執行。   三、協助偵查犯罪、涉外治安處理、國際警察合作及跨國犯罪案件協助查緝之規劃、執行。   四、入出國與飛行境內民用航空器及其載運人員、物品安全檢查之規劃、執行。   五、警備治安、保障集會遊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自衛槍枝管理及民防之規劃、督導。   六、預防犯罪、檢肅組織犯罪、保障婦幼安全、失蹤人口查尋及維護社會秩序事件之規劃、督導。   七、當舖業及保全業管理之規劃、督導。   八、交通...

【評論主題】25.勤查系統之「警勤區記事簿」註記有犯案資料人口或治安顧慮人口等特別資料,由警勤區員警負責查記保持常新,其內容不包括下列哪一項?(A)記事卡 (B)警勤區交接登記表(C)家戶訪查記事卡目錄 (D)社

【評論內容】

勤查系統之警勤區記事簿註記有犯案資料人口或治安顧慮人口等特別資料

,由警勤區員警負責查記保持常新,其內容如下:

(一)警勤區交接登記表。

(二)家戶訪查記事卡目錄(附件二十三),依村(里)鄰次序編管。

(三)記事卡,其資料來源如下:

    1.警察機關之刑事案件移送(報告)書及少年事件移送書。

    2.各級法院檢察署及各級軍事法院檢察署之通緝書或處分書(起訴書

      、不起訴處分書或緩起訴處分書)。

    3.各級法院、軍事法院及少年法院之通緝書、裁定書或判決書。

    4.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核發保護令之加害人資料。

    5.本系統新增之各類刑案資料訊息及電腦查詢所得刑案資料。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四目之資料,由警察局刑警(大)隊、防治科或分

局偵查隊、防治(戶口業務)組轉交警勤區員警建立記事卡或註記。

【評論主題】23.有關刑事案件經判決確定,而有哪些情形之一者,應即將被告改列為無記事人口,不包括下列哪一項?(A)經拘役、罰金、不受理或無罪之判決(B)經徒刑、拘役、罰金之判決或不付審理之裁定(C)經徒刑判決並執

【評論內容】

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者,應即將被告改列為無記事人口:

(一)前項第二款所列各目案件,經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二)判決確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1.經徒刑判決並執行完畢,持續訪查二年期滿。

    2.依刑法之罪名,經徒刑判決而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3.經拘役、罰金、不受理或無罪之判決。

    4.經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判決而宣告緩刑。

【評論主題】20.與警察勤務相關之法規,而以 106 年 1 月 1 日前之最後一次修正公布時間的先後順序排列,下列哪一組正確?①提審法②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③警察勤務條例④警察職權行使法。(A)③④①②

【評論內容】③警察勤務條例 -九十七年七月二日④警察職權行使法 -一百年四月二十七日①提審法 -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②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7.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防字第1050075248號函修正8.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防字第1060181626號函修正  部分規定,自中華民國107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