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甲於公園內見年僅5歲之乙女獨自一人玩耍,竟基於對乙性侵害之犯意,將乙強抱坐在其左腿上,乙不願意,一直推開甲,卻因力量太小,終遭甲伸手入乙運動褲內,以右手手指插入乙之陰道得逞。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罪
(B)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C)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罪
(D)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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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李儒儒(五榜達成)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刑法第10條第5項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

【用戶】肥羅考升官等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十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第 221 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222 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四、以藥劑犯之。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八、攜帶兇器犯之。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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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十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第 221 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222 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四、以藥劑犯之。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八、攜帶兇器犯之。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