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 下列情形中,何種誹謗行為之手段不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A)將誹謗內容刊登於報紙
(B)將誹謗內容於公開播送之廣播節目中口頭說明
(C)將誹謗內容繪製為諷刺漫畫
(D)將誹謗內容以文字發表於公開之網路社群媒體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困難0.176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上榜請客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II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

【用戶】肥羅考升官等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用戶】咖雞鵝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C選項僅說明製成漫畫,但尚未提及公布散播...

【用戶】上榜請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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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咖雞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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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肥羅考升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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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