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關於竊盜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竊盜罪係以他人之動產及不動產為行為客體
(B)在百貨公司試穿皮鞋後,將皮鞋穿走據為己有,成立竊盜罪
(C)甲未得同意而取走他人之雞,再予以殺害而食用,成立竊盜罪
(D)甲未得友人乙之同意,盜打乙的行動電話,不成立竊盜罪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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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刺蝟】評論

刑法 第 320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

咖雞鵝】評論

不動產為竊「佔」,非竊「盜」。      ...

柏翰】評論

(D)盜打他人電話:一、電信法第56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金。二、本罪之處罰詐得免繳電信通信費用之不法利益規定,乃刑法詐欺得利罪之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毋庸再論以詐欺得利罪。三、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不以盜拷他人行動電話之序號、內碼等資料於自己之手機內為盜用之唯一方式,其他諸如:利用他人住宅內之有線電話,盜打他人電話為通信行為,或在住宅外之電話接線箱內盜接,或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他人之行動電話手機,進而為盜打通信行為,或僅以使用竊盜之意思,擅取他人之行動電話手機為盜打通信之行為,不一而足,皆成立本罪。四、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之不法利益而以無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之犯意,以上開插有門號之手機,播打電話給第三人,甲因而取得免付通信費之不法利益。出處:https://www.rclaw.com.tw/post-270-5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