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9 憲法第 148 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域內,一切貨物應許自由流通。」關於本條規定,依據釋憲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條規定係定於憲法之基本國策章,僅屬國家方針條款,並無規範效力

【評論內容】A: 按「中華民國領域內,一切貨物應許自由流通。」憲法第148條定有明文。上述規定雖定於第13章基本國策,然並非全無其規範效力,而應依其規範內容及性質認定之。為確保上述規定所設定之目標得以實現,國家(包括中央及地方)公權力之行使,至少不應與上述目標背道而馳;且就足以妨礙或阻絕國內貨物自由流通之法律及事實上障礙,國家自得採取必要措施予以排除。又上述規定係以全國為其空間範圍,亦顯有保障跨地方轄區間貨物自由流通之意旨。B:按「中華民國領域內,一切貨物應許自由流通。」憲法第148條定有明文。上述規定雖定於第13章基本國策,然並非全無其規範效力,而應依其規範內容及性質認定之。為確保上述規定所設定之目標得以實現,國家...

【評論主題】33 關於信賴保護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法安定性原則為信賴保護原則之根據(B)純屬願望或期待而未有信賴表現者,不受保護(C)明知行政處分違法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D)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沒有

【評論內容】C:1.信賴基礎之具備

必須有一國家公權力行為存在,可以是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處分、甚至行政指導,或是其他行政行為。然而必須注意的是,信賴基礎並不以合法為前提,因為行政行為合法與否,通常並非事前或當下可以判斷的,是必須留待司法介入以後才會有定論,換言之,違法之行政處分仍得作為信賴之基礎,因其在被撤銷前,效力仍為有效存在的,國家公權力的展現,也同為有效存在,同樣有值得被人民信賴之前提存在。

2.信賴行為之表現

人民基於對信賴基礎的信賴而展開或安排的積極作為,可能是財產的運用或是日常生活計劃之實施等所有具有法律上意義的合法行為,並且該行為與信賴之基礎有相當因果關係。  

3.信賴值得保護(信賴無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評論主題】44 關於竊盜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竊盜罪係以他人之動產及不動產為行為客體(B)在百貨公司試穿皮鞋後,將皮鞋穿走據為己有,成立竊盜罪(C)甲未得同意而取走他人之雞,再予以殺害而食用,成立竊盜罪(

【評論內容】(D)盜打他人電話:一、電信法第56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金。二、本罪之處罰詐得免繳電信通信費用之不法利益規定,乃刑法詐欺得利罪之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毋庸再論以詐欺得利罪。三、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不以盜拷他人行動電話之序號、內碼等資料於自己之手機內為盜用之唯一方式,其他諸如:利用他人住宅內之有線電話,盜打他人電話為通信行為,或在住宅外之電話接線箱內盜接,或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他人之行動電話手機,進而為盜打通信行為,或僅以使用竊盜之意思,擅取他人之行動電話手機為盜打通信之行為,不一而足,皆成立本罪。四、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之不法利益而以無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之犯意,以上開插有門號之手機,播打電話給第三人,甲因而取得免付通信費之不法利益。出處:https://www.rclaw.com.tw/post-270-5647

【評論主題】39 憲法增修條文有關立法院與總統間關係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立法院每年集會時,總統有提交國情報告之義務 (B)總統有權解散立法院 (C)立法院有權提出總統彈劾案 (D)總統發布之緊急命令,

【評論內容】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一 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第 15-1 條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立法院得於每年集會時,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第 15-2 條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院會決議後,由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總統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得咨請立法院同意後,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第 15-3 條

總統應於立法院聽取國情報告日前三日,將書面報告印送全體委員。

第 15-4 條

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問題;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

就前項委員發言,經總統同意時,得綜合再做補充報告。

第 15-5 條

立法委員對國情報告所提問題之發言紀錄,於彙整後送請總統參考。

【評論主題】3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憲法第 15 條保障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生存權之內涵僅限於生命權 (B)工作權之積極面向即為職業自由 (C)財產權之保障包含繼承權 (D)

【評論內容】

https://www.angle.com.tw/BookPre_pdf/5D513RB.pdf消極面: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工作權,就消極面觀之,即人民有自由選擇職業及從事職業活動之權利。此種權利之性質為防禦權積極面:

憲法第 152 條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僅限於已經過立法者以法律創設的給付,例如依職業訓練法提供的職業訓練、就業服務法提供的就業資訊等,並非指人民可以據憲法請求國家提供特定工作機會

【評論主題】2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現行制度,關於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訴訟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官迴避制度屬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B)基於訴訟權保障及法官依法獨立審判,法定法官原則為我國應遵循之憲

【評論內容】

https://ws.csptc.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Ni9yZWxmaWxlLzExODM2LzM1MzE4L2RlYTY1ZmY1LWIyNzYtNDhkMS1hMWZjLTNkNDBhMDcwNDQyMC5wZGY%3d&n=5Lq65LqL6KGM5pS%2f6KGM54K65LiA6Ka96KGoLnBkZg%3d%3d非行政處分的就不能提行政訴訟,只能申訴、再申訴

【評論主題】33 關於信賴保護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法安定性原則為信賴保護原則之根據(B)純屬願望或期待而未有信賴表現者,不受保護(C)明知行政處分違法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D)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沒有

【評論內容】C:1.信賴基礎之具備

必須有一國家公權力行為存在,可以是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處分、甚至行政指導,或是其他行政行為。然而必須注意的是,信賴基礎並不以合法為前提,因為行政行為合法與否,通常並非事前或當下可以判斷的,是必須留待司法介入以後才會有定論,換言之,違法之行政處分仍得作為信賴之基礎,因其在被撤銷前,效力仍為有效存在的,國家公權力的展現,也同為有效存在,同樣有值得被人民信賴之前提存在。

2.信賴行為之表現

人民基於對信賴基礎的信賴而展開或安排的積極作為,可能是財產的運用或是日常生活計劃之實施等所有具有法律上意義的合法行為,並且該行為與信賴之基礎有相當因果關係。  

3.信賴值得保護(信賴無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評論主題】17. 警察機關因偵辦詐欺案件之需要,清查被害人與犯罪集團連絡之手機門號,為進一步查調手機使用者申請資料,應如何向電信業者查詢個人登記資料?(A)應向法院聲請通訊監察書(B)應向檢察官聲請調取票(C)

【評論內容】清查「被害人」和犯罪集團連絡之手機門號--------→被查詢人是「被害人」不是犯罪嫌疑人。第 3-1 條本法所稱通信紀錄者,謂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電信系統所產生之發送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本法所稱之通訊使用者資料,謂電信使用者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地址、電信號碼及申請各項電信服務所填列之資料。第 11-1 條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司法警察官因調查...

【評論主題】16.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38 號【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距離限制案】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系爭規定可能侵害人民的營業自由(B)以自治條例訂定距離規定,並未牴觸法律保留原則(C)系爭規定涉

【評論內容】

(C)738:「.......系爭規定三、四則分別將應保持之距離延長為九百九十公尺、八百公尺以上。究其性質,實為對從事工作地點之執行職業自由所為限制,故除其限制產生實質阻絕之結果而涉及職業選擇自由之限制應受較嚴格之審查外,立法者如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且該限制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又別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之手段可資運用,而與其所欲維護公益之重要性及所限制行為對公益危害之程度亦合乎比例之關係時,即無違於比例原則......」

【評論主題】44 關於竊盜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竊盜罪係以他人之動產及不動產為行為客體(B)在百貨公司試穿皮鞋後,將皮鞋穿走據為己有,成立竊盜罪(C)甲未得同意而取走他人之雞,再予以殺害而食用,成立竊盜罪(

【評論內容】(D)盜打他人電話:一、電信法第56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金。二、本罪之處罰詐得免繳電信通信費用之不法利益規定,乃刑法詐欺得利罪之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毋庸再論以詐欺得利罪。三、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不以盜拷他人行動電話之序號、內碼等資料於自己之手機內為盜用之唯一方式,其他諸如:利用他人住宅內之有線電話,盜打他人電話為通信行為,或在住宅外之電話接線箱內盜接,或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他人之行動電話手機,進而為盜打通信行為,或僅以使用竊盜之意思,擅取他人之行動電話手機為盜打通信之行為,不一而足,皆成立本罪。四、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之不法利益而以無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之犯意,以上開插有門號之手機,播打電話給第三人,甲因而取得免付通信費之不法利益。出處:https://www.rclaw.com.tw/post-270-5647

【評論主題】33 關於信賴保護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法安定性原則為信賴保護原則之根據(B)純屬願望或期待而未有信賴表現者,不受保護(C)明知行政處分違法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D)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沒有

【評論內容】C:1.信賴基礎之具備

必須有一國家公權力行為存在,可以是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處分、甚至行政指導,或是其他行政行為。然而必須注意的是,信賴基礎並不以合法為前提,因為行政行為合法與否,通常並非事前或當下可以判斷的,是必須留待司法介入以後才會有定論,換言之,違法之行政處分仍得作為信賴之基礎,因其在被撤銷前,效力仍為有效存在的,國家公權力的展現,也同為有效存在,同樣有值得被人民信賴之前提存在。

2.信賴行為之表現

人民基於對信賴基礎的信賴而展開或安排的積極作為,可能是財產的運用或是日常生活計劃之實施等所有具有法律上意義的合法行為,並且該行為與信賴之基礎有相當因果關係。  

3.信賴值得保護(信賴無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評論主題】39 憲法增修條文有關立法院與總統間關係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立法院每年集會時,總統有提交國情報告之義務 (B)總統有權解散立法院 (C)立法院有權提出總統彈劾案 (D)總統發布之緊急命令,

【評論內容】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一 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第 15-1 條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立法院得於每年集會時,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第 15-2 條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院會決議後,由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總統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得咨請立法院同意後,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第 15-3 條

總統應於立法院聽取國情報告日前三日,將書面報告印送全體委員。

第 15-4 條

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問題;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

就前項委員發言,經總統同意時,得綜合再做補充報告。

第 15-5 條

立法委員對國情報告所提問題之發言紀錄,於彙整後送請總統參考。

【評論主題】3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憲法第 15 條保障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生存權之內涵僅限於生命權 (B)工作權之積極面向即為職業自由 (C)財產權之保障包含繼承權 (D)

【評論內容】

https://www.angle.com.tw/BookPre_pdf/5D513RB.pdf消極面: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工作權,就消極面觀之,即人民有自由選擇職業及從事職業活動之權利。此種權利之性質為防禦權積極面:

憲法第 152 條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僅限於已經過立法者以法律創設的給付,例如依職業訓練法提供的職業訓練、就業服務法提供的就業資訊等,並非指人民可以據憲法請求國家提供特定工作機會

【評論主題】2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現行制度,關於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訴訟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官迴避制度屬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B)基於訴訟權保障及法官依法獨立審判,法定法官原則為我國應遵循之憲

【評論內容】

https://ws.csptc.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Ni9yZWxmaWxlLzExODM2LzM1MzE4L2RlYTY1ZmY1LWIyNzYtNDhkMS1hMWZjLTNkNDBhMDcwNDQyMC5wZGY%3d&n=5Lq65LqL6KGM5pS%2f6KGM54K65LiA6Ka96KGoLnBkZg%3d%3d非行政處分的就不能提行政訴訟,只能申訴、再申訴

【評論主題】33 關於信賴保護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法安定性原則為信賴保護原則之根據(B)純屬願望或期待而未有信賴表現者,不受保護(C)明知行政處分違法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D)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沒有

【評論內容】C:1.信賴基礎之具備

必須有一國家公權力行為存在,可以是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處分、甚至行政指導,或是其他行政行為。然而必須注意的是,信賴基礎並不以合法為前提,因為行政行為合法與否,通常並非事前或當下可以判斷的,是必須留待司法介入以後才會有定論,換言之,違法之行政處分仍得作為信賴之基礎,因其在被撤銷前,效力仍為有效存在的,國家公權力的展現,也同為有效存在,同樣有值得被人民信賴之前提存在。

2.信賴行為之表現

人民基於對信賴基礎的信賴而展開或安排的積極作為,可能是財產的運用或是日常生活計劃之實施等所有具有法律上意義的合法行為,並且該行為與信賴之基礎有相當因果關係。  

3.信賴值得保護(信賴無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評論主題】17. 警察機關因偵辦詐欺案件之需要,清查被害人與犯罪集團連絡之手機門號,為進一步查調手機使用者申請資料,應如何向電信業者查詢個人登記資料?(A)應向法院聲請通訊監察書(B)應向檢察官聲請調取票(C)

【評論內容】清查「被害人」和犯罪集團連絡之手機門號--------→被查詢人是「被害人」不是犯罪嫌疑人。第 3-1 條本法所稱通信紀錄者,謂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電信系統所產生之發送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本法所稱之通訊使用者資料,謂電信使用者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地址、電信號碼及申請各項電信服務所填列之資料。第 11-1 條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司法警察官因調查...

【評論主題】16.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38 號【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距離限制案】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系爭規定可能侵害人民的營業自由(B)以自治條例訂定距離規定,並未牴觸法律保留原則(C)系爭規定涉

【評論內容】

(C)738:「.......系爭規定三、四則分別將應保持之距離延長為九百九十公尺、八百公尺以上。究其性質,實為對從事工作地點之執行職業自由所為限制,故除其限制產生實質阻絕之結果而涉及職業選擇自由之限制應受較嚴格之審查外,立法者如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且該限制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又別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之手段可資運用,而與其所欲維護公益之重要性及所限制行為對公益危害之程度亦合乎比例之關係時,即無違於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