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關於信賴保護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安定性原則為信賴保護原則之根據
(B)純屬願望或期待而未有信賴表現者,不受保護
(C)明知行政處分違法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D)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沒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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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評論

釋字525號 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參照),即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看完整詳解

陳無名】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8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

柏翰】評論

C:1.信賴基礎之具備必須有一國家公權力行為存在,可以是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處分、甚至行政指導,或是其他行政行為。然而必須注意的是,信賴基礎並不以合法為前提,因為行政行為合法與否,通常並非事前或當下可以判斷的,是必須留待司法介入以後才會有定論,換言之,違法之行政處分仍得作為信賴之基礎,因其在被撤銷前,效力仍為有效存在的,國家公權力的展現,也同為有效存在,同樣有值得被人民信賴之前提存在。2.信賴行為之表現人民基於對信賴基礎的信賴而展開或安排的積極作為,可能是財產的運用或是日常生活計劃之實施等所有具有法律上意義的合法行為,並且該行為與信賴之基礎有相當因果關係。  3.信賴值得保護(信賴無不值得保護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