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依據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派遣勞工得對要派單位所為之法律上主張,下列何者錯誤?
(A)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勞動基準法第 27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但屆期仍未給付時,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工資
(B)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派遣勞工得要求要派單位連帶負勞動基準法所定雇主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C)派遣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各款事由終止於派遣勞工間之勞動契約時,派遣勞工得要求要派單位連帶負資遣費之給付責任
(D)要派單位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對於派遣勞工進行面試,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得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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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DEER】評論

第 17-1 條 I.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 II.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D) 第 22-1 條 I.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要派單位應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A) 第 63-1 條 .....看完整詳解

gavin821230】評論

(C) 派遣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各款事由終止於派遣勞工間之勞動 契約時,派遣勞工得要求要派單位連帶負資遣費之給付責任(由派遣事業單位支付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