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之股東會決議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B)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C)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三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D)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三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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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A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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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316 條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
【用戶】移民今年一定要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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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公司法 第 316 條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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