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憲法第 15 條保障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生存權之內涵僅限於生命權
(B)工作權之積極面向即為職業自由
(C)財產權之保障包含繼承權
(D)營業自由屬工作權保障之範圍,與財產權無關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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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陳無名】評論

(C) 財產權之保障包含繼承權司法院大法...

柏翰】評論

https://www.angle.com.tw/BookPre_pdf/5D513RB.pdf消極面: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工作權,就消極面觀之,即人民有自由選擇職業及從事職業活動之權利。此種權利之性質為防禦權積極面:憲法第 152 條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僅限於已經過立法者以法律創設的給付,例如依職業訓練法提供的職業訓練、就業服務法提供的就業資訊等,並非指人民可以據憲法請求國家提供特定工作機會

我要考上三等!!】評論

(A)生存權之社會權性質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單純從條文結構而言,將生存權與工作權、財產權等一般所謂社會經濟權並列,亦可見我國憲法沿襲德國威瑪憲法精神[3]而具有濃厚之社會主義與福利國家的色彩,此亦可由我國憲法基本國策相關規定合併觀察。既然我國第十五條對生存權於基本權利明定,則其保障亦非如基本國策僅具宣示意義。換言之,憲法第十五條生存權之保障,除傳統學說理論上,單純將生存權之保障解釋為「擁有生命」之一種防禦權與自由權性質,禁止國家任意剝奪人民「求生與求死」自主決定之權利,而屬於死刑存廢與安樂死爭論之一項依據外,逐漸演變成為一種基於「維繫人類生存所必須」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