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之情報資料。試問警察辦理本 項偵防工作,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三人遴選及其運用,乃出於其志願與警察合作故不可支給費用或報酬
(B)第三人遴選及其運用,為確保情報資料之正確,可授予非強制性之警察職權
(C)第三人遴選及其運用,其所蒐集卷證資料不提供律師或辯護人調閱
(D)第三人遴選及其運用,其所蒐集之卷證資料並不適用證人保護法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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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天道酬勤(已上岸)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答案:CA:可以給費用。B:不能給予任何名義,更不用說警察職權。D:適用『證人保護法』。

【用戶】天道酬勤(已上岸)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答案:CA:可以給費用。B:不能給予任何名義,更不用說警察職權。D:適用『證人保護法』。

【用戶】Lucy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A)(B)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2條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第一項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 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A)證人保護法 第12條依本法第12條第3項規定支給第三人實際工作需要費用時,應以專責人員名義具領後,親自交付第三人。 前項經費由各警察機關自行編列預算支應。(C)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11條警察遴選第三人及第三人蒐集之資料,應注意保密,專案建檔,並指定專人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管理之。 前項檔案文件,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供閱覽或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 第一項文件供閱覽時,應由啟封者及傳閱者在卷面騎縫處簽章,載明啟封及傳閱日期,並由啟封者併前手封存卷面,重新製作卷面封存之。(D)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47點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有關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及其他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蒐集之資料,其保存、使用、註銷及銷毀,應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或個人資料保護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