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行政三等】評論
(b)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處理。
【Lucy】評論
家庭暴力防治法(A)第 9 條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B)(C)第 29 條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處理。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形不及報請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D)第 36 條對被害人之訊問或詰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取適當隔離措施。警察機關於詢問被害人時,得採取適當之保護及隔離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