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ucy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警察偵查犯罪手冊(A)https://lawyer.get.com.tw/File/PDF/判解集/420532_強制處分與任意偵查.pdf(B)(C)第65點重大刑案及特殊刑案由管轄警察分局長或其代理人擔任現場指揮官,督同所屬人員負責現場搜索與證物保全;刑警大隊大隊長、鑑識中心主任、鑑識科科長或其代理人督同所屬人員負責現場調查及勘察採證。普通刑案由分局偵查隊負責現場搜索、證物保全、調查及勘察採證。 分局長、刑警大隊大隊長、鑑識中心主任、鑑識科科長或其代理人抵達現場後,首應聽取最先抵達現場人員或分駐所或派出所所長報告現場發現或發生經過、初步處理及調查情形。 前二項規定,於專業警察機關準用之。(D)第66點現場應依任務需要,將現有人員(擔任警戒任務者外)區分為調查組及勘察組,人力不足時應請求支援。第67點調查組由刑警大隊大隊長、偵查隊隊長或資深之偵查人員擔任組長,率同所屬人員負責現場及鄰近地區之調查、訪問、觀察、搜查,並作記錄,以蒐集刑案相關情資。具體任務如下: (一)訪問被害人、報案人、發現人或其他關係人,瞭解案發時及案發前後,有無發現任何可疑之人、事、物等,俾發掘可能之線索。 (二)對於現場附近之環境、交通狀況及案發當時之天候、風向、氣溫、照明等進行必要之觀察,並注意週期性出現之人、事、物查訪。 (三)如案情需要,得於現場相關處所搜尋附近監視影像及其他可能遺留之各種跡證。 (四)其他現場調查相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