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依法得以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證人到場接受詢問。有關警察實施本項詢問程序過程,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對於兩者實施詢問,皆有辯護人陪同權利
(B)對於兩者實施詢問,皆有拒絕到場陳述權利
(C)對於兩者實施詢問,皆有誠實供述義務
(D)對於兩者實施詢問,皆有簽名具結義務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27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天道酬勤(已上岸)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答案:BA:選任辯護人是犯罪嫌疑人的權利。C:犯罪嫌疑人如果會誠實供述,就沒有調查的必要。D:具結為證人的義務。

【用戶】天道酬勤(已上岸)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答案:BA:選任辯護人是犯罪嫌疑人的權利。C:犯罪嫌疑人如果會誠實供述,就沒有調查的必要。D:具結為證人的義務。

【用戶】Lucy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A)第 95 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D)第 186 條證人應命具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一、未滿十六歲者。二、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