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甲將乙寄託市價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古董花瓶,為自己利益以 150 萬元出賣於善意並無過失之丙,並依讓與合意交付於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善意取得該花瓶之所有權
(B)甲之行為構成侵權行為,故乙得向甲主張 100 萬元之損害賠償
(C)乙得依民法第 177 條第 2 項規定向甲請求返還其管理事務所得之150 萬元之利益
(D)甲處分古董花瓶所得之價金,應歸屬於乙,故乙得依不當得利規定向甲請求返還所得 150 萬元之利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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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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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D)錯在請求的依據是民法第177條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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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 176 條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仍有前項之請求權。民法第 177 條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不法管理亦稱準無因管理或不真正無因管理,乃明知為他人事務而以為自己利益之意思,將他人事務視為自己事務而為管理。其原非無因管理之性質,而屬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之問題;(1) 基於侵權行為,向管理人請求損害賠償時,祇能請求賠償所受之損害及所失之利益(2) 基於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時,亦祇能以所受損害為最高限度,逾此限度之利得,即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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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177條  (管理利益)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之義務,則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但本人如不享受其利益,管理人亦不得請求本人履行無因管理之清償義務--------------------------------------甲為自己利益,擅自以自己名義將乙所有、市值100萬(新臺幣,以下同)之A古玩,以150萬出賣並交付予善意無過失之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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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法第177條  (管理利益)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之義務,則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但本人如不享受其利益,管理人亦不得請求本人履行無因管理之清償義務--------------------------------------甲為自己利益,擅自以自己名義將乙所有、市值100萬(新臺幣,以下同)之A古玩,以150萬出賣並交付予善意無過失之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