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依司法院釋字第 645 號解釋之見解,對於公民投票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立法院依法得提出公民投票之議案,違反憲法權力分立之基本原則
(B)全國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組織係置於行政院內,並非獨立之行政機關
(C)公民投票違反我國憲政體制
(D)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委員之任命,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荐,並不牴觸權力分立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84725
統計:A(275),B(3361),C(68),D(2044),E(0)

用户評論

YChuang】評論

可以直接整題刪掉嗎?或是加個E選項送分

jda87326】評論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2004年1月20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0930080919號令」:訂定發布《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訂定發布《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2017年12月1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廢除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2018年2月26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070165342號令」:廢止《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與《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

jda87326】評論

司法院釋字第 645 號公投法中立法院有公投提案權違憲? 公投審議委員的任命規定違憲?1一、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旨在使立法院就重大政策之爭議,而有由人民直接決定之必要者,得交付公民投票,由人民直接決定之,並不違反我國憲政體制為代議民主之原則,亦符合憲法主權在民與人民有創制、複決權之意旨;此一規定於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權限範圍內,且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之基本原則下,與憲法尚無牴觸。2二、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任期三年,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荐,送交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關於委員之任命,實質上完全剝奪行政院依憲法應享有之人事任命決定權,顯已逾越憲法上權力相互制衡之界限,自屬牴觸權力分立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YChuang】評論

可以直接整題刪掉嗎?或是加個E選項送分

jda87326】評論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2004年1月20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0930080919號令」:訂定發布《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訂定發布《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2017年12月1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廢除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2018年2月26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070165342號令」:廢止《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與《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

jda87326】評論

司法院釋字第 645 號公投法中立法院有公投提案權違憲? 公投審議委員的任命規定違憲?1一、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旨在使立法院就重大政策之爭議,而有由人民直接決定之必要者,得交付公民投票,由人民直接決定之,並不違反我國憲政體制為代議民主之原則,亦符合憲法主權在民與人民有創制、複決權之意旨;此一規定於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權限範圍內,且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之基本原則下,與憲法尚無牴觸。2二、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任期三年,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荐,送交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關於委員之任命,實質上完全剝奪行政院依憲法應享有之人事任命決定權,顯已逾越憲法上權力相互制衡之界限,自屬牴觸權力分立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YChuang】評論

可以直接整題刪掉嗎?或是加個E選項送分

jda87326】評論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2004年1月20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0930080919號令」:訂定發布《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訂定發布《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2017年12月1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廢除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2018年2月26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070165342號令」:廢止《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與《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

jda87326】評論

司法院釋字第 645 號公投法中立法院有公投提案權違憲? 公投審議委員的任命規定違憲?1一、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旨在使立法院就重大政策之爭議,而有由人民直接決定之必要者,得交付公民投票,由人民直接決定之,並不違反我國憲政體制為代議民主之原則,亦符合憲法主權在民與人民有創制、複決權之意旨;此一規定於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權限範圍內,且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之基本原則下,與憲法尚無牴觸。2二、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任期三年,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荐,送交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關於委員之任命,實質上完全剝奪行政院依憲法應享有之人事任命決定權,顯已逾越憲法上權力相互制衡之界限,自屬牴觸權力分立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