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fdog622】評論
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三十日內為之。但不得與各類選舉之投票同時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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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a87326】評論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jda87326】評論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038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61 條條文第 75 條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第 76 條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五千字為限。罷免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