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h_ko】評論
民法 345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買賣契約是雙務契約、不要物契約 (諾成契約)、不要式契約、有償契約、債權契約
【破釜成舟】評論
民法569
【最愛小凱<3】評論
第346條價金雖未具體約定,而依情形可得而定者,視為定有價金。價金約定依市價者,視為標的物清償時清償地之市價。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Damaris】評論
(A)民法第345條第1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亦即當事人必須互相表示意思一致。(B)民法並未規定買賣契約之成立需以書面為之,屬於不要式契約。(C)民法第345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D)民法第346條第1項規定,價金雖未具體約定,而依情形可得而定者,視為定有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