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8 有關租稅行政救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及裁罰之處分如有不服,應要求稽徵機關查對更正(B)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公同共有人最早得申請復查之期間屆

【評論內容】(A)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及裁罰之處分如有不服,應要求稽徵機關復查(D)稅務案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 40 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由地方法院簡易法庭行政訴訟庭審理

【評論主題】8 有關租稅行政救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及裁罰之處分如有不服,應要求稽徵機關查對更正(B)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公同共有人最早得申請復查之期間屆

【評論內容】稅捐稽徵法對於行政救濟 ( 復查 --訴願  --行政救濟) 漏未規定訴願及行政訴訟部分,故應類推適用行政法類中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之相關規定訴願法 # 14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 (復查決定) 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訴願法 # 4訴願之管轄如左: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即原則上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訴願,如向國稅局之上級機關財政部訴願)

【評論主題】33 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未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時,稽徵機關應如何處理?(A)依前二年平均純益率核定其所得額 (B)依前三年平均純益率核定其所得額(C)依各該業所得額標準

【評論內容】所得稅法 # 83  第 I 項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評論主題】31 甲、乙為夫妻,甲將其名下土地一筆贈與乙,乙又將該筆土地出售給第三人丙,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贈與乙之該筆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B)若甲乙間之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且該土地為重劃土地,則乙

【評論內容】土地稅法  第 28-2 條第 I 項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D)若甲乙 (配偶) 間之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則乙丙間之移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以土地第一次甲乙間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為原地價。

【評論主題】27 依現行貨物稅條例規定,有關貨物稅的稽徵方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產製廠商應於貨物生產完成後,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B)完稅或免稅貨物均應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

【評論內容】(A) 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貨物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貨物稅條例 # 19)(C) 進口應稅貨物,納稅義務人應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之。 (貨物稅條例 # 23 第 II 項)(D)免稅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納稅義務人應於免稅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貨物稅條例 # 23 第 4 項)

【評論主題】26 依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地方政府應就其基準財政收入及其他經常性之收入,優先支應下列那些支出?①未經預算程序之支出 ②地方政府編制內員額之人事費 ③經上級政府核定有案之人事費 ④地方基本設施或小型建

【評論內容】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37-1 條I . 地方政府應就其基準財政收入及其他經常性之收入,優先支應下列各項支出:一、地方政府編制內員額與經上級政府核定有案之人事費及相關費用。二、一般經常性支出、公共設施管理維護及依法律規定必須負擔之經費。三、地方基本設施或小型建設經費。四、其他屬地方政府應行辦理之地方性事務經費。II . 地方政府依前項規定辦理後,其收入不足支應支出時,應由其所獲分配之統籌分配稅款予以優先挹注。

【評論主題】25 依所得稅法有關扣繳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免稅所得不需扣繳,但應取得免稅證明 ②對居住者個人全年所得未超過 2000 元者,免扣繳,免列單申報 ③居住者及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股利所得

【評論內容】請參照~ 各類所得扣繳標準②對居住者個人全年所得未超過 2000 元者,免扣繳,但應列單申報 (未超過 1,000 元才免列單申報) ③居住者及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股利所得扣繳率為 10%

【評論主題】24 依所得稅法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規定,有關投資損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因被投資公司發生虧損,就未實現部分得認列投資損失(B)因被投資事業合併而發生損失,以合併基準日為準(C)因被投資

【評論內容】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99 條投資損失:一、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A)四、因被投資事業合併而發生投資損失,以合併基準日為準。--- (B)五、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C)八、營利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或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其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有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之收益課稅。---(D)

【評論主題】23 某甲於 101 年 3 月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不含土地)一棟,售價 500 萬元,財產交易所得 100 萬元,101 年度綜合所得應納稅額為 34 萬元,不含財產交易所得之應納稅額為 20 萬元。

【評論內容】101年度綜合所得應納稅額為 34 萬元 -  不含財產交易所得之應納稅額為 20 萬元 = 增列該財產交易所得而增加之綜合所得稅額 14 萬102 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為 25 萬 - 14 萬 = 應自繳稅額 11 萬法條請參所得稅法  # 17 - 2 條及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 25 - 2 條第 III 項

【評論主題】8 有關租稅行政救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及裁罰之處分如有不服,應要求稽徵機關查對更正(B)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公同共有人最早得申請復查之期間屆

【評論內容】(B)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公同共有人最後得申請復查之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二個月內,就分別申請之數宗復查合併決定 ~~ 稅捐稽徵法 # 35 第 IV 項

【評論主題】6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有關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的計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遺產財產之計算以繼承人死亡前之時價為準(B)土地以實際成交價格或評定標準價值(C)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以繼承開始日之

【評論內容】(A)遺產財產之計算以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遺贈稅 #10 I.(B)土地以公告地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遺贈稅 #10 III.(C)凡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簡稱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以下簡稱上櫃或興櫃)之有價證券,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項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之收盤價或興櫃股票之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但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最後一日該項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之收盤價或興櫃股票之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其價格有劇烈變動者,則依其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一個月內該項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各日收盤價或興櫃股票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估定之。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28 條(D)車輛、船舶、航空器應以原始成本減除合理折舊之餘額為準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

【評論主題】12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特種貨物?(A)座位在九座以下且每輛銷售價格達新臺幣 300 萬元之小客車(B)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 50 萬元之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

【評論內容】104 年 1 月 7 日有修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 2已把遊艇部分,原是每艘 300 萬以上改為每艘船身全長達 30.48 公尺囉~PS: 要備稅法科目,要記得隨時更新最新修法內容,這次地特有考很多今年的新修法

【評論主題】22 黃先生擁有四筆土地,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均登記在其妻名下,均未出租或供營業用。四筆土地之面積皆為 0.5公畝,分別由岳母、妻子、已成年女兒及未成年受撫養兒子設籍。請問此四筆房產中,有幾處可以適用地

【評論內容】對! 題目日有 5 個人各 0.5 公畝,共 2.5 公畝,符合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有 3 公畝,非都市土地有 7 公畝使用優惠稅率要件,並未超限。但因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只能以一處為限,故三擇一後,再加上岳母與已成年子女,共剩 3 處可使用優惠稅率。

【評論主題】8 依現行稅務法令規定,104 年度符合自用住宅條件之土地及符合自住條件之房屋,關於其在租稅上之優惠稅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土地增值稅稅率為 20%(B)房屋稅稅率為 1.2%(C)房屋交

【評論內容】(A)土地增值稅稅率為 10% ~土地稅法 # 34(C)房屋交易所得稅稅率為 15%、土地交易所得稅稅率為 10% == 依所得稅法 # 14 - 4 條第 III 項規定,自住房屋計算餘額超過 400 萬部分,稅率為 10%;土地交易所得稅無此稅目,目前是依憲法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喔。(D)地價稅稅率為千分之二

【評論主題】25 黃小姐今年之綜合所得總額為 200 萬元,該年度共捐贈現金 150 萬元,其中 30 萬元直接捐贈給某特定國立大學,另外 120 萬元則直接捐贈給另一個某特定私立大學,均取具合法憑證。請問其可申

【評論內容】所得稅法  第十七條 (二)列舉扣除額: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國立大學不論是否有特定學校均是屬於對政府的捐獻,故其30萬全數可申報列舉扣除。關於私立大學部分,題目未說明有透過興學基金會,故不適用私立學校法之扣抵規定,需回歸至所得稅法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因此,雖捐贈給私立大學 120萬,但只可認列 200 萬 * 20% = 40 萬。以上二者相加為 30 萬 + 40 萬 = 70 萬

【評論主題】6 張和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投資 A 公司 5 萬股,104 年度每股獲配現金股利 2 元,A 公司當年度稅額扣抵比率為 20%,假設張和股東綜合所得稅稅率為 45%,請問在兩稅合一制度下張和股東獲

【評論內容】所得稅法 第 66-6 條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或社員)之可扣抵稅額=股利(或盈餘)淨額x稅額扣抵比率x百分之五十。股利總額 = 50,000 * 2 + 可扣抵稅額 50,000 * 2 * 20% * 1/2 = 110,000(100,000+10,000)*0.45-10,000=39,500

【評論主題】5 依現行法令規定,有關農業用地課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105 年度起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37 條及第 38 條之 1 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出售時其交易所得不課所得稅(B)遺產

【評論內容】遺產及贈與稅法 # 17 第 I 項第 6 款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 是先計入遺產總額中,再由扣除額中全數扣除喔。

【評論主題】6 下列有關契約成立之敘述,何者錯誤?(A)契約之成立,須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B)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C)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

【評論內容】# 153I.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II.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154 I.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II.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評論主題】6 甲公司之總機構位於我國境內,本年度國內稅前所得額為 2,000 萬元。乙公司為甲在法國之子公司,本年度稅前所得為 1,000 萬元,繳納法國之公司所得稅 250 萬元。另外,甲公司於本年度獲配乙公

【評論內容】只算國內 2,000 萬 * 17% = 340 萬國內+境外滙回 ( 2,000 萬 + 700 萬) * 17% = 459 萬最多可扣抵上限 = Min {(459萬 - 340 萬) , 140萬}== 119 萬

【評論主題】17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以實物一次抵繳,抵繳之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且該遺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

【評論內容】遺產及贈與稅法 # 30IV.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VII. 第四項抵繳之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且該遺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者,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三項限制。(A)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評論主題】13 黃老太太於 104 年死亡,除其女(40 歲)及外孫女(9.5 歲)外,並無配偶及其他親屬。黃老太太死亡時留有現金 50,000,000 元,其女拋棄繼承,由其外孫女繼承遺產,請問其應納遺產稅額

【評論內容】( 5,000 萬 - 免稅額 1,200 萬 - 扣除額 50 萬 - 喪葬費 123 萬 ) * 10 % = 362.7 萬遺產及贈與稅法 # 17左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二、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PS : 104年扣除額適用標準為50萬)

【評論主題】7 M 公司 104 年度帳列營業毛利為 495,000 元,各項費用總額為 100,000 元(內含捐贈支出)。該年度之捐贈包括對某一參選人政治獻金 15,000 元;以及對某政黨捐贈 30,000

【評論內容】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 79捐贈:(二)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公式 = (稅前淨利 + 有受限捐贈額 ) * 10% / 110% = 可列報 10% 費用上限  = ( 495,000 - 100,000 + 45,000) *10% / 110% = 40,000

【評論主題】6 甲公司之總機構位於我國境內,本年度國內稅前所得額為 2,000 萬元。乙公司為甲在法國之子公司,本年度稅前所得為 1,000 萬元,繳納法國之公司所得稅 250 萬元。另外,甲公司於本年度獲配乙公

【評論內容】母公司、子公司各為獨立的法人。雖然子公司處於受母公司實際控制的地位,許多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的管理,有的甚至類似母公司的分支機構,但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獨立公司企業,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稱和公司章程,並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其財產與母公司的財產彼此獨立,各有自己的資產負債表。在財產責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財產為限承擔各自的財產責任,互不連帶。 分公司是與總公司或本公司相對應的一個概念。許多大型企業的業務分佈於全國各地甚至許多國家,直接從事這些業務的是公司所設置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這些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就是所謂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則稱之為總公司或本公司。 分公司是總公司下...

【評論主題】5 M 公司為總機構在國外之影片事業,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在臺無分支機構但有營業代理人。該公司今年之出租影片收入為 1,000 萬元,則應納稅額為多少?(A) 85 萬元 (B) 93.5 萬元 (

【評論內容】收入 1,000 萬 * 50%  = 所得額 500萬 * 扣繳率 20% = 100 萬所得稅法 # 26國外影片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經由營業代理人出租影片之收入,應以其二分之一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者,出租影片之成本,得按片租收入百分之四十五計列。

【評論主題】4 黃小姐申報 104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時,選擇將其夫之所得分開計稅。黃小姐今年度有利息所得 20 萬元,其夫則有利息所得 15 萬元。請問在計算其夫之稅額時,可減除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為多少?(A)

【評論內容】27 萬 - 20 萬 = 7 萬所得稅法 # 15三、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三)納稅義務人依前二目規定計算得減除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應於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三所定扣除限額內,就第一目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 ( 黃小姐 ) 及受扶養親屬符合該限額內之所得先予減除;減除後如有餘額,再就第一目分開計算稅額者 ( 黃小姐之夫 ) 之所得於餘額內減除。

【評論主題】18 甲公司 X5 年 1 月 1 日機器設備成本$15,000、累計折舊$7,000,X5 年底機器設備成本$19,500、累計折舊$9,000。甲公司當年底以現金$9,000 購買一部機器設備,並

【評論內容】現金 2,000累計折舊  3,200 ***** 機器    4,500  (期初15,000+新購 9,000-期末19,500=出售 4,500) 出售利益 700營業活動的現金流量 = 本期淨利 20,000 + 出售機器折舊 3,200 + 折舊 ( 9,000-7,000 ) - 處分機器利益 700 = 24,500

【評論主題】3 甲公司在 X1 年 12 月 23 日賒銷一批實驗試劑給乙學校,成交金額為$64,000,成本為$42,000。乙學校於12 月 25 日驗收之過程發現該批貨中有 30%規格不符,故將不符規格之部

【評論內容】本期淨利 = (64,000 - 42,000) *30% =6,600資產部分 = ( -19,200) + 12,600 = 6,600 *應收帳款部分 = 64,000 *30% = 減少 19,200 *存貨部分 = 42,000 *30% = 增加 12,600

【評論主題】13 成功公司係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 章第 1 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本期在中華民國境內 之營業收入為 500 萬元,境外之營業收入為 100 萬元,全部營業收入均非屬營業稅法第

【評論內容】營業稅法第 4 章第 1 節 -- 是指採加值型營業稅境內之營業收入為 500 萬 * 5% = 25 萬 境外之營業收入為 100 萬是採用零稅率,無銷項稅額.

【評論主題】9 發財公司總公司設於臺北市,另在日本東京設有一分公司,104 年度臺北總公司之課稅所得額為 300 萬元,日本 分公司之課稅所得額為 200 萬元,已納當地所得稅 40 萬元,請計算該公司當年度申報

【評論內容】所得稅法 #3I.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II.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III.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所以.要取小。

【評論主題】21 周董所有之房屋面積為 60 平方公尺,其中有 5 平方公尺供營業使用,其餘供住家用,請問可依住家用稅率課徵 房屋稅之面積若干?(A)60 平方公尺(B)55 平方公尺(C)50 平方公尺(D)

【評論內容】房屋稅條例 # 5I.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60 平方公尺 - ( 60平方公尺 * 1/6 ) = 50 平方公尺

【評論主題】17 有關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三親等以內的財產買賣以贈與論,但能提出證明者除外(B)被繼承人死亡前 6 年內繼承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C)贈與稅的申報期限為 2 個月(D

【評論內容】(A)二親等以內的財產買賣以贈與論,但能提出證明者除外(B)被繼承人死亡前 5 年內繼承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C)贈與稅的申報期限為 1 個月

【評論主題】15 進口銷售用洋酒時,不課徵下列那兩種稅捐(A)貨物稅與健康福利捐(B)健康福利捐與菸酒稅(C)菸酒稅與營業稅(D)營業稅與貨物稅

【評論內容】貨物稅是只有針對特定類別貨物,才有課徵,請參貨物稅條例 #6 ~ #12 條中,並無酒類。而健康福利捐則是只有針對香菸才有課徵,酒類也不課徵範圍內喔。

【評論主題】6.快樂公司於民國 104 年 6 月 30 日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104 年度課稅所得額為 8 萬元,請計算該公司 10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A) 0 元 (B) 10,000 元

【評論內容】換算全年所得 = 80,000 * 12/6 = 160,000全年應納稅額 = (160,000 - 120,000) *1/2 = 20,0006/30~12/31 之應納稅額 = 20,000 * 6/12 = 10,000ps: 這題怪怪的...依所得稅法 #40 II.規定「營業期間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 6/30 這天沒有算一個月嗎?

【評論主題】5 冠軍公司於民國 104 年 9 月 30 日繳納 104 年度暫繳稅款 20 萬元,104 年 6 月有利息所得扣繳稅款 2 萬元,經決 算後,該公司 10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為 30

【評論內容】依所得稅法 # 66 -3 條第 II 項第 1 款...以現金繳納者為繳納稅款日;以暫繳稅款及扣繳稅款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額者為年度決算日。通常年度決算日是指 12/31 ,故在 104 / 12 / 31 能計入 ICA 的只有暫繳稅款 (20萬) 及扣繳稅稅款 (2萬),所以答案是 22 萬.另, 經決算後應納稅額 30 萬計入 ICA 的時點是現金繳納日,也就是 105 年 5 月營所申報納稅的繳納稅款日,此時,應計入金額為 30 萬 - 22萬 =  8萬

【評論主題】2 關於我國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及第 14 條之 5,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B)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

【評論內容】選項 (D) 是所得稅法 # 14 - 4條第 III 項 的規定房地合一稅算是一種"分離課稅",所以,不計入綜所稅中計算

【評論主題】24 關於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抵減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投資抵減僅限研究發展支出(B)僅限最近 3 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之公司可適用(C)企業投資於研究發展

【評論內容】(C)企業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可抵減當年度及以後 3 年度的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產業創新條例 #10為促進產業創新,最近三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之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評論主題】15 假定其他情況不變,且 X 財貨的供需皆具價格彈性,則依據部分均衡分析,政府將 X 財貨之貨物稅稅率由 10%提高至 20%的結果,其因貨物稅之課徵所產生的超額負擔會如何變動?(A)增加為原有的

【評論內容】平方法則是基於「課稅貨物的供需曲線為直線」的假定下,才成立。但題目只說明 X 財貨的供需皆具價格彈性,並不表示一定為供需曲線為直線,亦有可能供需曲線為雙曲線情況下,故 (D) 的答案較佳。PS: 這題真的好賊,很容易以為在考平方法則,考試時害偶選錯答案 @"@

【評論主題】12 張三於民國 104 年贈與一塊土地給女兒,土地的公告現值 600 萬元、市價 800 萬元,但女兒必須負擔該土地之貸款 200 萬元,此年度張三並無其他贈與,則其應稅之贈與淨額為多少?(A)58

【評論內容】贈與淨額 = 公告現值 600 萬 - 附有負擔 200 萬 - 免稅額 220 萬 = 180 萬遺產及贈與稅法  #21 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評論主題】3 關於我國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規定,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

【評論內容】所得稅法 #14-4 第四條之四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A)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評論主題】2 關於我國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及第 14 條之 5,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B)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

【評論內容】(C) 若無應納稅額者-- 也須辦理申報所得稅法 # 14-5個人有前條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第四條之四第二項所定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三十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評論主題】12 甲將其所有中古屋一棟讓售與乙,業經交付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訂約且交付房屋 6 年後,乙發現該屋為輻射鋼筋屋,且甲故意不告知,乙遂立即通知甲,甲則提出逾越法定期間等抗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評論內容】民法 # 365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因已交付房屋 6 年後發現瑕疵,已逾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除斥期間,故無法適用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規定解除買賣契約。民法 # 92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 # 93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甲故意不告知行為應屬詐欺,且符合 # 93 得撤銷時效內,故 (C) 是對的 

【評論主題】11 甲對乙有 100 萬元債權,於 88 年 1 月 1 日清償期屆至;乙對甲有 120 萬元債權,於 99 年 2 月 2 日清償期屆至。甲於 103年 3 月 3 日向乙表示,雙方債務在 100

【評論內容】民法 #337債之請求權雖經時效而消滅,如在時效未完成前,其債務已適於抵銷者,亦得為抵銷。(D)因甲、乙之債務在時效完成前已適於抵銷,故甲得抵銷 (O)

【評論主題】18 甲於 100 年 8 月 1 日向乙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該日完成產權登記,並於 100 年 9 月 20 日向稅捐處申辦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則依土地稅法規定,甲該地地價稅優惠稅率自何時開始適用?

【評論內容】土地稅法 #41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 (期) 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開徵前 40 日是指當年度 9 / 22 前申請,即當年度可適用價惠稅率。PS :地價稅徵收期間為 1 / 1 ~ 12/ 31,故是從 100 / 1 / 1 開始適用

【評論主題】17 某甲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申報移轉現值為 100 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 10 萬元,二年內又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取得時,申報移轉現值為 95 萬元,其可申請退還之土地增值稅額為多少元?(A) 5 萬元

【評論內容】新購地價 - (原出售地價 - 土地增值稅) = 可申請退還稅額95 萬 - (100 萬 - 10萬) = 5萬土地稅法 #35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於下列規定之一,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評論主題】10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營利事業於計算基本所得額時,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交易損失,自發生之次年度起幾年內,從當年度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A)三年 (B)五年 (C)七年 (D)十年

【評論內容】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7 I. 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加計下列各款所得額後之合計數:一、依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及第四條之二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所得額。九、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但不包括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就其授信收入總額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之所得額。II.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九款規定加計之所得額,於本條例施行後發生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五年內,從當年度各該款所得中減除。

【評論主題】16 甲公司 X4 年 1 月 1 日決定處分一單獨主要業務單位,此單位於 X4 年 5 月 1 日出售。若 X4 年至 5 月 1 日止該單位營業淨利為$38,000,出售資產之帳面金額為$647,

【評論內容】營業淨利 38,000 + 出售資產損失 ( 515,000 - 647,000 ) = 停業單位損失 94,000 (PS:若有考慮所得稅時,要以稅後金額表示)

【評論主題】7 104 年 4 月台北中古車公司以 10 萬元,另稅額 5 千元,向一般營業人台東公司購買中古汽車一輛,6 月以 9 萬元,另稅額 4 千 5 百元出售,台北中古車公司應於申報那個月營業稅時扣抵中

【評論內容】營業稅法 15-1 條 -- 是指中古車行向非加值型營業人購買中古車之進項稅額計算。但本題台北中古車公司是向一般營業人台東公司(加值型營業人)購進中古車,故不適用營業稅法 15-1 條,所以,進項稅額 5,000 元可以在進貨當月 (4月) 扣抵。

【評論主題】24 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 103 年度出售下列那一項證券之證券交易所得,應核實課徵綜合所得稅?(A)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 1 萬股以上者 (B)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櫃公司股票,數量

【評論內容】所得稅法 第 14 - 2 條IV.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個人出售第四條之一但書第一款規定之證券,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依前三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外,證券交易所得額以零計算:一、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十萬股以上者。二、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包括在內:(一)屬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二)個人每年所持有該年度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屬承銷取得數量在一萬股以下。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V.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出售第四條之一但書第一款規定之證券,其...

【評論主題】2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在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二年內,在境內居留合計逾多少天,為經常在我國境內居住?(A)91 天 (B)183 天 (C)365 天 (D)兩年內每一年都逾 91

【評論內容】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4 條第 II 項本法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係指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有左列情形之一:一、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三百六十五天者。但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9 依遺產與贈與稅法規定,關於被繼承人各類遺產之估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興櫃股票以繼承開始日該股票之收盤價估定之(B)債權之估價,未約定利息者,應加計以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折算利

【評論內容】(A)興櫃股票以繼承開始日之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遺施 # 28)(B)債權之估價,以其債權額為其價額。 (遺施 # 27)(C)被繼承人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為準 (遺 # 10-1)

【評論主題】16 依所得稅法規定,關於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與應收票據等債權之估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金融業者,以債權餘額 2%為估列備抵呆帳之上限(B)營利事業依法得列報實際壞帳比率超過法定標準者,得以前兩年

【評論內容】(A)金融業者,以債權餘額 1%為估列備抵呆帳之上限(B)營利事業依法得列報實際壞帳比率超過法定標準者,得以前3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壞帳比率平均數為估列上限(C)債權中有逾期 2 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之本金或利息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壞帳損失

【評論主題】13 所得稅法規定,自 100 年度起,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但此一規定不適用於下列何種營利事業?(A)貿易商 (B)證券商 (C)文創公

【評論內容】所得稅法 第 43-2 條I. 自一百年度起,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IV. 銀行、信用合作社、金融控股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及證券商,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評論主題】9 甲公司出租某辦公大樓一層給乙公司,每月收取租金 36,750 元之外,另收取押金 500,000 元,假設郵政定期儲金一年利率為 2%,則甲公司每月租金及押金合計之銷項稅額為何?(四捨五入至整數位

【評論內容】每月租金 36,750 /1.05 = 35,000 * 5% = 1,750押金設算 500,000 * ( 2% / 12 ) = 833 / 1.05 = 793 * 5% = 40合計之銷項稅額 1,750 + 40 =1,790

【評論主題】8 張三在民國 103 年捐贈其在美國一塊土地(現值 1,000 萬元,已在美國繳納贈與稅 125 萬元)以及在臺灣之現金2,000 萬元給其長子,試問張三在臺灣需繳納多少贈與稅?(A)278 萬元

【評論內容】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1 條I. 國外財產依所在地國法律已納之遺產稅或贈與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併應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之簽證;其無使領館者,應取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之簽證,自其應納遺產稅或贈與稅額中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遺產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II.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依第十五條之規定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者,應將已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台灣 + 美國部分 (3,000萬 - 220萬) * 10% = 278萬台灣部分 (2,000萬 - 220萬) * 10% = 178萬可扣抵上限 278萬 - 178 萬 = 100萬 < 國外已納125萬,取 100萬 應納贈與稅 278萬 - 100萬 = 178萬

【評論主題】李四為一計程車司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0 日過世,死亡時遺有下列財產:土地市價 1,000 萬元,公告現值 600 萬元;房屋市價 2,000 萬元,公告現值 1,000 萬元;銀行存款

【評論內容】土地公告現值 600萬 + 房屋公告現值1,000萬 + 銀行存款 500萬 + 上市股票(用收盤價*股數) 30萬 + 捐贈長子 200萬 = 2,330萬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贈與妻子現金 150 萬元 -- 未在死亡前二年贈與,不視同遺產,適用夫妻相互贈與不計入。

【評論主題】24 甲公司於 X1 年 7 月 1 日向乙公司承租設備,為期 10 年,租約期滿設備無條件移轉給甲公司,甲公司每年初支付$120,000 租金,租賃隱含利率為 12%,10 年租金以隱含利率折現金額

【評論內容】折舊費用 759,390 * 2/15 * 6 /12 = 50,626 (因租約期滿設備無條件轉給甲公司,故要以使用年限來計算折舊)利息費用 (759,390 -120,000) * 12% * 6/12 = 38,363.4

【評論主題】3 有關稅捐之保全及強制執行,下列何者錯誤?(A)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機關得就其應繳稅額,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B)營利事業欠繳應納稅捐者,得通知有關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

【評論內容】(C)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有隱匿或移轉財產或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納稅義務人已提供財產擔保時,並免實施假扣押

【評論主題】3 A 公司 6 月底銀行對帳單餘額$576,000,6 月底在途存款$22,500,未兌現支票$50,000 將於 7 月中兌現。銀行紀錄顯示:該公司 7 月份存入金額$202,000,支出為$24

【評論內容】576,000 + 202,000 - 240,900 = 537,100 (7月底銀行對帳單餘額)537,100 + 在途 32,500 - 未兌現 80,000 = 489,600

【評論主題】4 甲為乙之繼母,扶養乙多年,直到乙之生母死亡後,至乙成年後,始辦理收養,並改從甲之姓。乙之未成年子女丙之姓氏,該如何處理?(A)仍維持原本姓氏(B)改為從甲之姓氏(C)於原姓氏外,另加入乙(從甲之姓

【評論內容】是不是民法 1078 條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不懂為什麼 (A) 不對?

【評論主題】14 下列有關贈與之敘述,何者錯誤?(A)經公證之贈與契約,即使未移轉於受贈人仍不得撤銷(B)贈與人知其所贈與之物有瑕疵卻未告知受贈人,則受贈人因瑕疵所受之損害,得請求贈與人負賠償責任(C)不得撤銷之

【評論內容】(A) 經公證之贈與契約,即使未移轉於受贈人仍不得撤銷 --民408 II 不得撤銷 (O)(B)贈與人知其所贈與之物有瑕疵卻未告知受贈人,則受贈人因瑕疵所受之損害,得請求贈與人負賠償責任--民 411但書 (O)(C)不得撤銷之贈與時,贈與人因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而致給付不能,仍應對受贈人負責--民 409 I 後段 + 民 410 僅就 故意或重大過失 負責(D)贈與人未將贈與物之權利移轉於受贈人前,原則上得撤銷其贈與--民408 I (O)

【評論主題】5 下列有關依法律行為之不動產物權變動之敘述,何者錯誤?(A)非經登記,不生效力(B)非經意思表示,不生效力(C)非經交付不動產,不生效力(D)非經作成書面,不生效力

【評論內容】民法 758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評論主題】8. 下列文句「」內成語的運用,使用錯誤的選項是:(A) 一個人不應滿足於眼前小功小利,而要有「蜩鳩之志」,去成就一番偉大事業(B) 他昔日「叱咤風雲」,如今卻英雄末路,晚景淒涼,令人感慨世事無常(C

【評論內容】莊子運用鲲鵬以及蜩鸠的寓言,藉由小鸠的無知,以寫出俗人淺陋、不識大體的境界。鲲鵬之大與志在遠方,與蜩鸠之小且無知,作了一個明顯的對比。正如小年無法體會大年,因爲小年本身生來的限制,根本無法去經驗大年,生命長短是不可違的律則,而蜩鸠先天的限制也無法使他遨遊千裏。

【評論主題】25 甲與乙為夫妻,育有子女丙、丁二人。丁與戊結婚,育有 A、B 二子。甲死亡時,遺有財產 480 萬元,丙依法拋棄繼承。A 可繼承之財產有多少?(A)40 萬元 (B)60 萬元 (C)120 萬元

【評論內容】繼承人只有乙跟丁而已,所以,乙、丁各得 240 萬。A 為丁之子,因丁尚生存,故無代位繼承之適用,所以 A 可繼承之財產當然為 0 元

【評論主題】17 甲將出租予乙之 A 車出售予丙,並將其對乙之 A 車返還請求權讓與予丙,由丙俟租約終止後,直接向乙請求返還,以代現實交付。此種交付方式稱為︰(A)簡易交付 (B)占有改定 (C)指示交付 (D)

【評論內容】簡易交付 -- 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民761  I 但書)占有改定 --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民761  II )指示交付 -- 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民761  III )間接給付 (新債清償) -- 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民320)

【評論主題】13 關於買賣契約之成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買賣契約之成立,須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B)買賣契約之成立,須以書面為之(C)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D)買賣契約當事

【評論內容】民法 345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買賣契約是雙務契約、不要物契約 (諾成契約)、不要式契約、有償契約、債權契約

【評論主題】10 關於抵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抵銷均無庸當事人之意思表示(B)抵銷之意思表示得附條件期限(C)給付種類相同之二債務始適於抵銷(D)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亦得主張抵銷

【評論內容】民法 334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 335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前項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民法 339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評論主題】3 下列何者非民事法上詐欺的成立要件?(A)當事人一方欲使相對人陷於錯誤 (B)當事人一方因故意或過失向他方示以不實之事(C)使相對人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 (D)以積極或消極之欺罔行為

【評論內容】詐欺:指欲使他人陷於錯誤,故意示以不實之事,令其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之情形。詐欺的要件:1. 須有詐欺行為2. 須詐欺行為與表意人陷於錯誤及為意思表示有因果關係3. 須有詐欺之故意4. 施行詐欺之人為相對人或第三人(B) 當事人一方因故意或過失向他方示以不實之事

【評論主題】2 甲於丙生前將丙所有之 A 車出售於知情之乙,並將 A 車交付予乙。於丙死亡後,甲繼承丙之 A 車。試問:乙於何時確定取得 A 車之所有權?(A)甲乙締結買賣 A 車之契約時 (B)甲交付 A 車予

【評論內容】民法§118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甲之無權處分行為,在甲取後A車所有權後,其處分自始有效,溯及乙取得A車所有權,即動產交付時生效。

【評論主題】21王先生單身,103 年有下列支出均取得合法憑證:①醫藥費 5,000 元 ②扣除利息收入後的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 40,000 元③可申報的保險費支出 24,000 元④租金支出 36,000

【評論內容】①醫藥費 5,000 元 ---可全數計入 "列舉扣除額"中③可申報的保險費支出 24,000 元---未超出上限,可全數計入 "列舉扣除額"中②扣除利息收入後的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 40,000 元---上限 30 萬,未超出上限,可全數計入 "列舉扣除額"中④租金支出 36,000 元---上限 12 萬,雖未超出上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再扣除(A) 標準扣除額,若以104年以單身 9萬為標準來比較(B) 列舉扣除額為 69,000 元 (①②③④只能用 ①②③來計算)(C) 列舉扣除額為 69,000 元(D) 列舉扣除額為 65,000 元所以,答案應選 (A) 組合申報方式對王先生最有利

【評論主題】12某甲今年取得非自行出版之稿費收入新臺幣(以下同)8 萬元、出版社給付的版稅收入 10 萬元及演講鐘點費收入 10 萬元,請問某甲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其應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類別及所得額,下列何者正

【評論內容】本題列入執行業務所得中,所得總額為 8 萬 + 10 萬 + 10 萬 = 28 萬( 所得總額 28 萬 - 免稅 18 萬) * ( 1 - 費用率 30%) = 7萬元

【評論主題】1張先生於 103 年度無償免除債務人丁先生之債務 200 萬元;又於該年度將市價 1200 萬元,公告現值 1000萬元之土地贈與配偶;又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兒子,市價 600 萬元,公告現值

【評論內容】1. 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或承擔免除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丁先生200萬元2.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中3.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贈與總額中。綜上所知..贈與總額為 200 萬元 - 免稅額220萬 < 0 ,故贈與淨額為 0 元

【評論主題】29 丙公司除了發行普通股100,000股之外,另外發行面額$10,股利率1%之累積非參加可贖回特別股10,000股,每股發行價格$15。該公司已積欠 3 年股利(不含本年度),特別股贖回價格每股$2

【評論內容】特別股權益 = 清算價值 + 積欠股股利 = 20 * 10,000 + 10,000 *10* 1% *4 年= 204,000每股帳面價值 = ( 普通股權益總額 - 特別股權益總額 ) / 普通股期末流通在外股數 = ( 500,000 - 204,000 ) / 100,000 = 2.96

【評論主題】21 甲公司於 X3 年 3 月 1日以$3,300,000 之價格購買乙公司,當日乙公司可辨認資產的帳面金額為$3,800,000;公允價值為$4,300,000,負債帳面金額與公允價值均為$1,8

【評論內容】買價(股東權益) 3,300,000 + 負債 1,800,000 = 應有資產 5,100,0005,100,000 - 可辨認資產公允價值 4,300,000 - 未入帳無形資產 200,000 = 商譽 600,000

【評論主題】9 甲公司採用零售價法估計存貨,X3 年度有關資料如下: 試問:按平均成本估計之甲公司期末存貨是多少?(A)$87,500 (B)$104,266 (C)$105,000 (D)$107,593

【評論內容】成本 = 200,000 + 1,647,000 + 13,000 = 1,860,000零售價 = 800,000 + 5,400,000 = 6,200,000成本率 = 1,860,000 / 6,200,000 = 0.3期本存貨 = ( 6,200,000 - 5,850,000 ) *0.3 = 105,000

【評論主題】5 甲公司 X3 年銷貨成本為$560,000,淨利率為 16%,銷貨毛利率為 30%。試問甲公司 X3 年的淨利為多少?(A)$128,000 (B)$136,000 (C)$180,000 (D)

【評論內容】銷貨 560,000 / (1-30%) = 800,000淨利 = 銷貨*淨利率= 800,000 * 16% = 128,000

【評論主題】4 甲公司 X5 年淨銷貨(全部賒銷)為$1,032,000,銷貨毛利率為 20%,平均應收帳款為$86,000,平均存貨為$103,200,一年以 360 天計算,假設進貨均為現購,試問甲公司的營業

【評論內容】存貨週轉率 = 1,032,000*(1-20%) /103,200 = 8 次平均銷售期間 = 360 / 8 = 45 天應收帳款週轉率 = 1,032,000 / 86,000 = 12 次平均收帳期間 = 360 /12 = 30 天營業週期 = 45天 + 30天 = 75天

【評論主題】49 老王在民國 103 年以 500 萬元取得房地產一筆,並供其營業使用。同年底又將該筆房地產以銷售價格 1,000萬元出售。請問其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應納稅額為多少?(A)50 萬元 (B)75 萬元

【評論內容】房屋/土地 持有一年以內者,特貨貨物及勞務稅稅率為 15% 應納稅額 = 銷售價格 1,000萬 * 15% = 150萬

【評論主題】24 一項灌溉計畫,期初投入 2,000 萬元,往後每年均可產生 100 萬元的淨利益,在淨現值(net present value)法下,如折現率為多少時,就可以投資?(A)大於 0% (B)大於

【評論內容】NPV 法 : 效益現值 - 成本現值 0(100 / i) - 2,000 0 , i < 5%當 i < 5 % 時,效益現值會 2,000 萬,就值得投資

【評論主題】7 有關金融外部性(pecuniary externality)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它會改變受此外部性影響的第三者所面臨之價格(B)它會改變受此外部性影響的第三者所面臨之生產函數(C)它會影響

【評論內容】"金融外部性"又稱為"價格外部性",是透過市場價格機能,導致價格變動而對福利水準產生影響,不會降低資源配置效率,並非真正的外部性,政府不應介入干預。所以,(A) 是對的...因為透過市場供需法則而定出的市場價格,故會改變受此外部性影響的第三者所面臨之價格(即市場價格)

【評論主題】29 下列何者不是現行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A)捐贈 (B)財產交易損失 (C)保險費 (D)災害損失

【評論內容】所得稅法 #17列舉扣除額有:1. 捐贈2. 保險費3. 醫藥及生育費4. 災害損失5. 購屋借款利息6. 房屋租金支出ps: 財產交易損失是特別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