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甲將其所有中古屋一棟讓售與乙,業經交付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訂約且交付房屋 6 年後,乙發現該屋為輻射鋼筋屋,且甲故意不告知,乙遂立即通知甲,甲則提出逾越法定期間等抗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仍得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規定解除買賣契約
(B)若乙因重大過失不知該屋為輻射鋼筋屋,乙仍得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規定,對甲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C)乙仍得依民法關於詐欺之規定撤銷買賣契約
(D)乙仍得依民法關於錯誤之規定撤銷買賣契約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97394
統計:A(257),B(141),C(366),D(25),E(0)

用户評論

【用戶】rh_ko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民法 # 365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因已交付房屋 6 年後發現瑕疵,已逾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除斥期間,故無法適用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規定解除買賣契約。民法 # 92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 # 93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甲故意不告知行為應屬詐欺,且符合 # 93 得撤銷時效內,故 (C) 是對的 

【用戶】車禍處理達人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撤銷意思表示不自由之期間為10年

【用戶】十六夜

【年級】

【評論內容】第 355 條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A)系爭房屋因屬輻射鋼筋屋而危害居住者之健康安全,嚴重貶損其價值,依照民法第365條規定,買受人乙得主張甲負瑕疵擔保責任,請求解除契約,其解除權,於買受人依法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不適用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之情形。由於甲交屋後已經過6年,乙無法再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規定解除買賣契約。(B)雖然乙因重大過失不知該屋為輻射鋼筋屋,由於出賣人甲是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乙仍可依法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民法第360條參照)。又該損害賠償請求權性質上應為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應適用15年之消滅時效規定,而非民法第365條之除斥期間。這一題答案選項B應該也是正確的(C)因被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