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題目有陷阱:【假設善意占有受讓人】,欲將自己之占有與其前占有人之占有合併而為主張,【而其前占有人占有之始為惡意或善意有過失】時,故不適用民法第770條【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應依民法第769條規定。民法第769條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第770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公務員】評論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江亞庭】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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