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達到法律所規定之期間時,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假設善意占有受讓人,欲將自己之占有與其前占有人之占有合併而為主張,而其前占有人占有之始為惡意或善意有過失時,下列關於不動產取得時效所需期間之敘述,何者正確?
(A) 20 年
(B) 10 年
(C) 5 年
(D) 2 年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76972
統計:A(635),B(167),C(16),D(16),E(0)
用户評論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題目有陷阱:【假設善意占有受讓人】,欲將自己之占有與其前占有人之占有合併而為主張,【而其前占有人占有之始為惡意或善意有過失】時,故不適用民法第770條【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應依民法第769條規定。民法第769條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第770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用戶】公務員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