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天天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A)無特別約定,甲得按其應有部分,對於 A 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第 818 條 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B)無須得乙、丙之同意,甲得自由地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 第 819 條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C)甲以在他人之土地上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 A 地時,得適用取得時效規定 C是這個嗎?地上權亦得因時效而取得。依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準用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規定,占有人在主觀上有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及客觀上有在他人土地上有地上權,而使用他人土地二十年(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十年)者,得請求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