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657119】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9 流質契約的效力為:(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得撤銷

【評論內容】

依據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增訂第873條之1規定,依第1項規定,當事人於抵押權設定契約中所約定之「流抵契約」,係屬有效,惟此約定未經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換言之,若該流抵契約未登記者,僅對契約當事人(抵押權人及抵押人)發生債權效力,若已登記者,則發生得對抗第三人之物權效力.

故答案應修正為A

【評論主題】10 18 歲之乙與 20 歲之丙訂定土地買賣契約,乙之法定代理人甲於發出承認信函後,於該信函到達丙之前,因車禍死亡。甲所為承認之意思表示,效力如何?(A)失其效力 (B)不失其效力 (C)效力未定

【評論內容】95條第二項-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評論主題】16 下列何者,不得創設物權?(A)土地法 (B)民法債編 (C)土地登記規則 (D)習慣法

【評論內容】土地登記規則是依據土地法所訂立的行政規則.規範不動產設定登記移轉應如何辦理等事項.均須依照規則辦理.沒有裁量空間.更沒有資格或權利創設物權

【評論主題】28. 下列對於集會及結社自由之敘述,何者正確?(A) 集會遊行法採許可制(B) 人民團體法在於保障人民之結社自由(C) 集會自由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基本人權之一(D) 國家無須提供場所予集會申請者使

【評論內容】

回1樓

原本有民進黨立委提案要修改成自願報備制.真的政黨輪替後----目前沒下文

立委提案修集遊法 改自願報備制

2016-03-04

〔記者涂鉅旻台北報導〕攸關人民集會權利的集會遊行法民進黨立委鄭麗君、顧立雄等人已提出修正草案除將名稱改為「集會遊行保障法」也將為外界詬病的「申請許可制」改為「自願報備制」並廢除「禁制區」及「命令解散」等條文草案預計在今日立法院院會進行討論。

民進黨立委提案修集會遊行法將外界詬病的「申請許可制」改為「自願報備制」。圖為兩年前太陽花學運退出立法院議場並在濟南路上舉行晚會。資料照

民進黨立委提案修集會遊行法將外界詬病的「申請許可制」改為「自願報備制」。圖為兩年前太陽花學運退出立法院議場並在濟南...

【評論主題】檢察官起訴甲犯詐欺既遂罪,一審法院於1月5日宣判,判處1年有期徒刑,1月7日送達至甲,甲自認無罪,1月8日因氣憤難平而死亡。乙為甲之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不得以自己名義上訴(B)乙若於1月7

【評論內容】

依目前(2017/05/28)有效的民法規定.婚姻關係的解銷.並不包括死亡喔.

換句話說.配偶一方死亡並不會使雙方的婚姻關係消滅喔

(讓學說的歸學說.勿與實際規定混淆了)

【評論主題】【題組】(二) 何謂焚化法?

【評論內容】重點在(過失)吧

【評論主題】四、預鑄預力混凝土為結構物之構件,如梁、柱、版、牆等預先在工廠或現場附近澆置PC,在養護達到要求強度後,再移至工地現場安裝組合。預鑄預力構材吊裝組立之接合固定為重要工程項目之一,請列出說明其接合方法有

【評論內容】

24年度7月刑庭總會決議(十二)/95年度第22次決議:

區別正犯及從犯之標準

1.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為正犯

2.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為正犯

3.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其所參與之行為.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之行為者為從犯(共犯)

4.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其所參與之行為.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之行為者為正犯

以上見王皇玉老師2016年9月第二版第410頁

故題目為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

因此

(A)他人竊盜時幫忙把風----把風並非竊盜罪構成要件行為.所以是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其所參與之行為.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之行為者為從犯(共犯)(D)抓住被害人以利他人刺殺。--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為正犯-

【評論主題】二、我國係採取實施民主憲政體制,它賦予行政院有能力為人民謀福利,立法院有權力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於是憲法第 59 條規定「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復於憲法第 63

【評論內容】

本題目已經過時.

大部分同學沒有注意時間點.

正確解答應該是(B)得撤銷 

建議更改答案或刪除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27 年上字第 1709 號要 旨:有配偶者不得重婚,固為民法第九百八十五條之所明定,惟結婚違反此項規定者,依民法第九百九十二條之規定,僅得由利害關係人請求法院撤銷,不在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所謂結婚無效之列,故有妻者重婚時,在其重婚未撤銷前,不得否認其後妻之身分而指為妾。備 註:本則判例於民國 96 年 8 月 28 日經最高法院 96 年度第 5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並於 96 年 9 月 28 日由 最高法院依據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 9 點規n 定以台資字第 0960000737 號公告之。不再援用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