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國小六年級學生甲已有識別能力,以鉛筆為射飛鏢玩具,不慎射傷同學乙之眼睛。經查,甲之父母丙、丁二人已經離婚,丙、丁協議由丙一人行使或負擔對於甲之權利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請求甲、丙、丁三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B)乙僅得請求甲一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C)乙得請求甲、丙二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D)乙僅得請求丙一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47059
統計:A(115),B(3),C(341),D(29),E(0)
用户評論
【uvoxygen】評論
第 1116-2 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fou】評論
民法187: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