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nny Lee】評論
絕對失權:此種失權不因被繼承人之宥恕而回復繼承權,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即為絕對失權:「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此款分別有4種情事:1. 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2. 故意致應繼承人於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3. 雖未致被繼承人於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4. 雖未致應繼承人於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惟適用此款有兩個需要注意的地方,第一是須有致死之「故意」,如是出於過失則非喪失繼承權之原因;第二是須已受刑之宣告,此是指科刑之判決已經確定者。
【lynne11177】評論
1145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經被繼承人宥恕者,繼承權不喪失。本題為1145一項一款,繼承權絕對喪失
【97141346】評論
絕對失權:此種失權不因被繼承人之宥恕而回復繼承權,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即為絕對失權:「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此款分別有4種情事:1. 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2. 故意致應繼承人於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3. 雖未致被繼承人於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4. 雖未致應繼承人於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惟適用此款有兩個需要注意的地方,第一是須有致死之「故意」,如是出於過失則非喪失繼承權之原因;第二是須已受刑之宣告,此是指科刑之判決已經確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