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在便利商店上班,未得店主同意,即邀請友人乙一起將關東煮吃光。乙成立何罪?
(A)竊盜罪
(B)加重竊盜罪
(C)業務侵占罪的間接正犯
(D)業務侵占罪的共同正犯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33417
統計:A(127),B(15),C(71),D(586),E(0)

用户評論

【用戶】金榜題名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這題有爭議,店主相較於店員有更高位階的物持有支配力,店員對於關東煮僅是較低度之持有支配力並不是完全持有,管見認為,店員未經店主同意破壞持有並建立持有,亦有竊盜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該當刑法第320條第一項竊盜罪

【用戶】阿答力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業務侵占罪第 336 條n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侵占罪第 335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所有:指東西是我的,但不一定在我的支配之下持有:東西在我的支配之下,但東西不一定是我的本題東西在店員的支配下,所以是侵占罪無誤,但因有業務身份,屬加重的業務侵占罪(雙重身份犯)至於友人有參與犯罪行為,所以依刑法第31條為擬制身份犯,但友人是為侵占罪的共同正犯還是業務侵占罪的共同正犯(不純正身份犯),目前實務是採雙重身份犯的共同正犯(業務侵占罪),德國則是採純正身份犯的共同正犯(一般侵占罪,因其沒有加重的身份關係)

【用戶】JHIHZUN WU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與 3F 4F持相同見解選擇題選實務見解 所以寫A

【用戶】阿答力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業務侵占罪第 336 條n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侵占罪第 335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所有:指東西是我的,但不一定在我的支配之下持有:東西在我的支配之下,但東西不一定是我的本題東西在店員的支配下,所以是侵占罪無誤,但因有業務身份,屬加重的業務侵占罪(雙重身份犯)至於友人有參與犯罪行為,所以依刑法第31條為擬制身份犯,但友人是為侵占罪的共同正犯還是業務侵占罪的共同正犯(不純正身份犯),目前實務是採雙重身份犯的共同正犯(業務侵占罪),德國則是採純正身份犯的共同正犯(一般侵占罪,因其沒有加重的身份關係)

【用戶】JHIHZUN WU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與 3F 4F持相同見解選擇題選實務見解 所以寫A

【用戶】阿答力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業務侵占罪第 336 條n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侵占罪第 335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所有:指東西是我的,但不一定在我的支配之下持有:東西在我的支配之下,但東西不一定是我的本題東西在店員的支配下,所以是侵占罪無誤,但因有業務身份,屬加重的業務侵占罪(雙重身份犯)至於友人有參與犯罪行為,所以依刑法第31條為擬制身份犯,但友人是為侵占罪的共同正犯還是業務侵占罪的共同正犯(不純正身份犯),目前實務是採雙重身份犯的共同正犯(業務侵占罪),德國則是採純正身份犯的共同正犯(一般侵占罪,因其沒有加重的身份關係)

【用戶】JHIHZUN WU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與 3F 4F持相同見解選擇題選實務見解 所以寫A

【用戶】C.K.Yuan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簡單來說:1.學說認為刑法第336第2項為「雙重身分犯」,持有身分為構成身分、業務身分係罪責身分。從而本案中,乙未有持有之構成身分,無法成立正犯,亦無法成立共同正犯,僅能論共犯。而乙亦無其罪責身分(刑罰之加重減輕),自應以基本構成要件論處。2.實務完全相反,認為業務侵占罪並非「雙重身分犯」,而係「純正身分犯」。亦即持有關係與業務關係合併為「因業務關係而持有他人之物」作為整體之構成身分。再依刑法第31條第1項擬制其構成身分。從而,本案中,乙雖無構成身分與業務身分之構成身分,惟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同正犯、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據此,甲與乙彼此協力分擔構成要件行為,乙之行為對於犯罪流程乃係不可或缺之一部,乙係業務侵占之共同正犯。(選擇題就寫實務見解比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