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voxygen】評論
公同共有:民668條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民827條 依法律規定或依契約,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例:股份有限公司,為全體股東共有。夫妻財產與收入,為夫妻共有。
【k97】評論
所有權只有一個
【Pause Jeffery】評論
分別共有者,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共同享受所有權之謂也(民法第八一七條第一項)。因之,應有部分,為分別共有之特徵。無應有部分之共有,不能稱為分別共有。如民法第七九九條規定之共有,實為互有,即性質上不許共有人請求分割之共有。各共有之人,稱為共有人。分別共有之發生,有基於共有人之意思者,例如數人共同受讓土地一筆是;有基於法律之規定者,例如因添附而生之共有是(民法第八一二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