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nny Lee】評論
典權是一種用益物權,出典人取得典價,典權人於典權存續期間內占有典物為使用收益。然後,出典人後來又缺錢了,這時候出典人可以跟典權人說:「不然我乾脆直接賣給你好了!」,如果典權人也有意願,那麼就可以「找貼」來取得典物的所有權。「找貼」是一個複詞,它真正的意義只有後面的「貼」字,也就是典權人直接再「貼」給出典人多少錢的意思。例如典物價值100萬,原本典價為50萬,這時候就由典權人直接再「貼」給出典人50萬元(典物價值扣除原本已經支付的典價)。
【Lion Tsai】評論
不好意思 我覺得 jerry的解釋真的太棒ㄌ 想給你兩個 棒棒 但是沒辦法一次兩個自讚 請容我在此留言 希望像jerry這樣用心的人多教導觀念
【106警特上榜】評論
我給三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