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7 下列何者非天然孳息?(A)果實(B) 動物之產物(C) 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D) 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評論內容】民法第69條第二項,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評論主題】17 下列何者非天然孳息?(A)果實(B) 動物之產物(C) 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D) 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評論內容】民法第69條第二項,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評論主題】34.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締約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該方得請求:(A)終止契約 (B)解除契約 (C)撤銷契約 (D)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147條
【評論主題】34.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締約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該方得請求:(A)終止契約 (B)解除契約 (C)撤銷契約 (D)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147條
【評論主題】6 下列何者不使消滅時效中斷?(A)提付仲裁 (B)告知訴訟 (C)聲請強制執行 (D)發生不可避事變
【評論內容】民法第129條
【評論主題】7.依民法規定,委任契約之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下列何行為不須有特別之授權?(A)不動產之出賣 (B)提付仲裁(C)抵押權之設定 (D)期限為一年之不動產租賃
【評論內容】民法第534條
【評論主題】34.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締約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該方得請求:(A)終止契約 (B)解除契約 (C)撤銷契約 (D)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147條
【評論主題】23.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時,應向何人送達?(A)法定代理人 (B)本人 (C)代表人或管理人 (D)負責人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69條第2項
【評論主題】45 甲擁有下列權利,其中何者不得單獨為權利抵押之客體?(A)地役權 (B)地上權(C)永佃權 (D)典權
【評論內容】第853條,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
【評論主題】42.普通抵押權得優先受償之利息、遲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幾年內發生者為限?(A)五年 (B)三年 (C)二年 (D)一年
【評論內容】861
【評論主題】42.有關動產質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動產質權,所擔保之債權消滅時,質權人應將質物返還於有受領權之人(B)動產質權不須移轉標的物之占有(C)質權人得就質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D)質權人喪失其質物
【評論內容】(A)896.(B)885.(C)884.(D)898
【評論主題】43.對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爲移轉或設定負擔(B)對於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原則上由各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C)區分所
【評論內容】A→第799條第5項。B→第799-1條第一項。C→第799-1條第四項,繼受人應受拘束。D→第799條第二項
【評論主題】國小六年級學生甲已有識別能力,以鉛筆為射飛鏢玩具,不慎射傷同學乙之眼睛。經查,甲之父母丙、丁二人已經離婚,丙、丁協議由丙一人行使或負擔對於甲之權利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得請求甲、丙、丁三人
【評論內容】民法187: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評論主題】17 下列何者非天然孳息?(A)果實(B) 動物之產物(C) 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D) 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評論內容】民法第69條第二項,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評論主題】依民法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對債務人而言最有利之處置方式為何?(A)法律未有規定 (B)聲請法院酌減 (C)拒絕給付 (D)主張無效
【評論內容】民法第252條
【評論主題】買賣契約不屬於?(A)雙務契約(B)要物契約(C)有償契約(D)諾成契約
【評論內容】諾成契約又稱不要物契約。一般法律行為以不要物行為為原則,僅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始為要物行為(如訂金契約248、使用借貸契約、消費借貸契約、寄託契約589等法律行為)
【評論主題】【題組】 ⑷試判斷 T 是否為映成(onto)函數。
【評論內容】憲法第145條
【評論主題】70.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其規範方式為:(A)由總統頒布規定(B)由行政院發佈命令規定(C)以法律為特別規定(D)由大陸委員會訂定命令規定
【評論內容】憲法贈修條文第11條: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