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en Chang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129條(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用戶】tympc509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139條(時效因[事變]而[不完成])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