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下列何者不使消滅時效中斷?
(A)提付仲裁
(B)告知訴訟
(C)聲請強制執行
(D)發生不可避事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75393
統計:A(22),B(55),C(33),D(387),E(0)

用户評論

【用戶】Ken Chang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129條(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用戶】fou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129條

【用戶】tympc509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139條(時效因[事變]而[不完成])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