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ympc509】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9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96 號解釋稱,憲法第 7 條之平等非指形式上之平等而是指實質上之平等,因而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得斟酌下列何者而為合理之差別待遇?(A)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

【評論內容】

釋字第 596 號

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內涵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差別對待。國家對勞工與公務人員退休生活所為之保護,方法上未盡相同;其間差異是否牴觸憲法平等原則,應就公務人員與勞工之工作性質、權利義務關係及各種保護措施為整體之觀察,未可執其一端,遽下論斷。勞動基準法未如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係立法者衡量上開性質之差異及其他相關因素所為之不同規定,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疇,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無牴觸。

【評論主題】6 下列何者不使消滅時效中斷?(A)提付仲裁 (B)告知訴訟 (C)聲請強制執行 (D)發生不可避事變

【評論內容】

第139條(時效因[事變]而[不完成])

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評論主題】13 根據民法規定,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是為:(A)承攬 (B)行紀 (C)代辦 (D)居間

【評論內容】

(A)承攬: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490] 

(B)行紀:稱行紀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576]

(D)居間: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565]

【評論主題】24 富豪甲希望死後家族仍能齊心團結,不要分家,於是在遺囑中記載禁止遺產分割,其禁止之效力為何?(A)永久有效 (B)僅以十年為限 (C)僅以五年為限 (D)不生任何效力

【評論內容】

第1165條

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評論主題】22 下列何者得為監護人?(A)受監護宣告者 (B)失蹤人 (C)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D)受輔助宣告者

【評論內容】

第 109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監護人:

一、未成年。

二、受監護[A]或輔助[D]宣告尚未撤銷。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四、失蹤[B]。

【評論主題】20 下列何種行為不須以書面為之?(A)訂定婚約 (B)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 (C)收養 (D)拋棄繼承

【評論內容】

(A)訂定婚約:婚約以將來男女結婚而預先的約定,非結婚所必經程序,不會取得任何身分上的資格效果,所以訂定婚約為不要式行為,不需書面故無形式要件. 

(B)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1007]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C)收養:[1079-I]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D)拋棄繼承:[1174]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8 民法特殊侵權行為規範中,許多都有類似「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之規定,但不包括下列何者:(A)汽、機車駕駛人責任 (B)工作物所有人責任 (C)定作人責任 (D)商品製造人責

【評論內容】

第189條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原則] )。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例外]),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4 甲告訴乙:我死後我所有的藏書都送給你,「我死後」是:(A)停止條件 (B)解除條件 (C)始期 (D)終期

【評論內容】

(一)條件: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停止條件)或[消滅](解除條件),繫於[將來],客觀上[實現與否]

              之[不確定] 事實。

(二)期限: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停止條件)或[消滅](解除條件),繫於[將來確定實現]之事實。

【評論主題】1 有關監護宣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本人可自己向法院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B)受監護宣告者,有限制行為能力(C)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聲請,撤銷其宣告 (D)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

【評論內容】

詳解如下

A:民法[14-I]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B]:民法[15]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C:民法[14-2]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D:民法[1100]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

【評論主題】9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96 號解釋稱,憲法第 7 條之平等非指形式上之平等而是指實質上之平等,因而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得斟酌下列何者而為合理之差別待遇?(A)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

【評論內容】

釋字第 596 號

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內涵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差別對待。國家對勞工與公務人員退休生活所為之保護,方法上未盡相同;其間差異是否牴觸憲法平等原則,應就公務人員與勞工之工作性質、權利義務關係及各種保護措施為整體之觀察,未可執其一端,遽下論斷。勞動基準法未如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係立法者衡量上開性質之差異及其他相關因素所為之不同規定,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疇,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無牴觸。

【評論主題】【題組】⑶ Correr o risco

【評論內容】

釋字第 391 號 理由書 

法律案無論關係院或立法委員皆有提案權,預算案則祇許行政院提出,此其一;法律案之提出及審議並無時程之限制,預算案則因關係政府整體年度之收支,須在一定期間內完成立法程序,故提案及審議皆有其時限,此其二;法律係對不特定人(包括政府機關與一般人民)之權利義務關係所作之抽象規定,並可無限制的反覆產生其規範效力,預算案係以具體數字記載政府機關維持其正常運作及執行各項施政計畫所須之經費,每一年度實施一次即失其效力,兩者規定之內容、拘束之對象及持續性完全不同,故預算案實質上為行政行為之一種,但基於民主憲政之原理,預算案又必須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而具有法律之形式,故有稱之為措施性法律(Massnahmegesetz)者,以有別於通常意義之法律。

【評論主題】【題組】86. The ______ (imagine) child always full of crazy ideas grew into a world famous director.

【評論內容】

釋字第371號解釋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評論主題】九、一般而言,在親核加成反應(nucleophilic addition)中醛類化合物比酮類反應活性高,試以 3-戊酮(3-pentanone)和丙醛(propanal)為例說明理由。(10 分)

【評論內容】

釋字第 290 號

中 華民國七十八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之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八十年八月二日法律名稱修正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有關各級民意代表 候選人學、經歷之限制,與憲法尚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