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mpc509】評論
(A)訂定婚約:婚約以將來男女結婚而預先的約定,非結婚所必經程序,不會取得任何身分上的資格效果,所以訂定婚約為不要式行為,不需書面故無形式要件. (B)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1007]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C)收養:[1079-I]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D)拋棄繼承:[1174]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果果兒】評論
收養書面規定是1079不是10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