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ern】評論
第 166-1 條 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未依前項規定公證之契約,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而完成登記者,仍為有效。
【Tangerine Hsu】評論
買賣契約是諾成契約,當事人口頭決定即可不動產「交付」才有要式性,須經登記才有移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