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甲與乙結婚,生有丙子、丁女,收養戊女。乙先甲而死亡,甲再與己結婚。甲死亡時留有財產 1,200 萬元。甲生前曾贈與丙200 萬元為營業之用,贈與丁價值 400 萬元房屋作為結婚新居,贈與戊 100 萬元供出國留學用,以上三起贈與皆發生於甲死亡前三年。問戊可受分配之遺產為多少?
(A) 0 元
(B) 300 萬元
(C) 375 萬元
(D) 450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84588
統計:A(6),B(56),C(26),D(191),E(0)

用户評論

Tangerine Hsu】評論

特種贈與(結婚、分居、營業)要歸扣,死亡前2年內的贈與算在遺產裡面甲的總遺產=1200+200(營業贈與)+400(結婚贈與)=1800由配偶己和子女丙丁戊三人均分:1800/4=450

catneedlove】評論

這題不是死亡3年前?

Nordicstar】評論

民法1148-1條: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次修正之第1148條第二項已明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為避免被繼承人於生前將遺產贈與繼承人,以減少繼承開始時之繼承人所得遺產,致影響被繼承人債權人之權益,宜明定該等財產視同所得遺產。惟若被繼承人生前所有贈與繼承人之財產均視為所得遺產,恐亦與民眾情感相違,且對繼承人亦有失公允。故為兼顧繼承人與債權人之權益,爰參考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明定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