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ater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A)第 850-1 條 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B)第 850-2 條 農育權未定有期限時,除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者外,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前項終止,應於六個月前通知他方當事人。第八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於農育權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而未定有期限者準用之。(C)第 850-5 條 農育權人不得將土地或農育工作物出租於他人。但農育工作物之出租另有習慣者,從其習慣。農育權人違反前項規定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農育權。(D)第 850-3 條 農育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
【用戶】Robert Tang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第 850-5 條農育權人不得將土地或農育工作物出租於他人。但農育工作物之出租另有習慣者,從其習慣。農育權人違反前項規定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農育權。
【用戶】Tangerine Hsu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A)20年(B)沒有期限→隨時終止 造林、保育例外(C)850-5 原則上不能把土地或農育工作物出租給別人,否則土地所有人可以終止。 另有習慣為例外(D)850-3